法律监督
- 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近日,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翁某某、仇某某、沈某非法采矿罪一案,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翁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
01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仇某某、沈某等使用采砂船在宁德市蕉城区三都岛北侧某海域非法采砂,共计50余万立方米,销售得款409.5万元。经鉴定,其行为造成价值955余万元的国家矿产资源遭受破坏。
2020年6月24日,蕉城区检察院以翁某某、仇某某、沈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02
一审判决
2021年2月7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翁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仇某某、沈某犯非法采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翁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96余万元,上缴国库,责令仇某某、沈某退出违法所得,对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03
提起抗诉
同月8日,蕉城区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翁某某量刑畸轻、适用缓刑错误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其他同案犯系受翁某某所托实施采矿行为,被告人翁某某是本案非法采矿的组织者、提议者,系共同犯罪中地位突出的主犯,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翁某某适用缓刑,刑法执行方式明显不平衡。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审查,认为蕉城区检察院抗诉理由正确,决定支持抗诉。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翁某某的量刑,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
供稿:连文嵩
制作:徐嫩妹
责编:巫钦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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