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自《老法医手记:谜案寻踪》,作者:周文镛,有删减,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这是麦子成熟正在收割的时候发生的事。
这天夜里,江汉平原某村几位村民和往常一样,露宿在离公路不远处的麦场上,看守着刚收割的麦子。也许是因为劳累了一天,他们很快就进入了梦乡。
突然,一声枪响划破了寂静的夜空,把他们从梦中惊醒。他们不约而同地朝响枪的方向望去,只见公路上停着一辆汽车,车灯亮着,有几个人在车灯前来回走动。不一会儿,那几个人又上了车,车调过头,朝邻县县城方向开去了。
发生了什么事?村民们心中隐约有种不祥之兆,他们打着手电朝停车的地方跑去一看究竟。在公路边上,他们发现了一摊鲜血,除此之外,周围没有发现其他东西。
莫非发生了一起枪杀案?
面对这摊血,直觉让他们感到事关重大,应该报告公安局!
说也凑巧,正在这时,县医院的救护车途经此地。村民们把车拦住,向车上的医护人员讲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医护人员也感到事关重大,当即提取了血样带回去进行化验。
凌晨,医院的化验结果出来了,确定为AB型人血。人命关天,医院迅速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后,迅速派出法医和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在事发现场长达5米的路面上,他们发现有断断续续的血滴和血泊,出血量约100毫升,经过仔细寻找,在血泊里发现了散在和成束的长约3厘米的黑色毛发,血泊附近还发现一摊约40毫升有尿膻味的黄色液体。
侦查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工作,法医也立即带着提取的物证,回公安局进行检验。两天后,检验结果出来了,出乎人们的预料,那摊血是动物的血而不是人血。再对毛发进行检验,在显微镜下观察其髓质结构和形态特征,与储存的标本图片比对,又用活体猫科动物大灵猫(俗名“九节狸”)的毛发进行对照,最后鉴定确认现场的毛发就是大灵猫的毛。
这时,侦查人员通过调查,也排除了谋杀案的可能,从而也打消了几天来民间关于某县领导被人枪杀的传言。
“案子”破了,却留下一个疑问:为什么医院在血型检验中确定为AB型人血呢?
原来,在法医物证检验中,对于可疑血液和血痕的检验,首先要做是否是血的确证实验,再做是否是人血的种属实验,最后再检验人的血型。这是因为动物的血具有与人类相类似的血型抗原,在血型鉴定中也会出现交叉凝集反应。因而,不进行血的种属检验而直接进行血型检验,得出的结论是不可靠的。
医院在平时的血液化验中,因为化验对象已知是人血,所以就可以直接去检验血型,而无须先确定是否是人血。而法医物证检验就不一样了,由于不知道可疑血样的来源,因此必须先确定是否是血,然后再对是人血还是动物血进行种属测定,最后再进行血型检验。
在这起事件中,医院是在没有确定是人血还是动物血的前提下,就直接进行血型检验,因此就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事后,有人问法医:“你们所指的法医物证是什么样的概念呢?”
回答是,所谓法医物证,是指在承办的刑事案件及澄清的非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取得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而结案的一切痕迹证据。具体对命案来说,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如刀、枪、棍棒、砖石、毒物等),现场遗留的可供揭露犯罪罪行(抑或甄别非刑事案件)的痕迹物证(如血液、毛发、精斑、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指纹、足印、书证、其他现场破坏痕迹、散发特殊气味的气体物证等)都称为法医物证。所以说,发现、提取、保存、检验现场的痕迹物证,对保证案件侦破质量,都非常重要。
有人问,既然痕迹物证这么重要,有没有案例可以说明?
法医的回答是肯定的。
举例:
位于山区县的某厂,一青年女工晚上失踪,五天后在厂外一口藕塘里发现该女工尸体。尸检时从死者口腔中掏出大量泥土。口唇、齿龈及口腔内黏膜见损伤出血,头上有钝器损伤,颈部有扼压痕迹,肢体有搏斗挣扎痕迹,处女膜新近破裂、出血,从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中检出精子。
法医结论:
该女工生前被他人扼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遭强奸,且为死后抛尸入水。从藕塘边软泥上发现、提取塌陷的鞋底印痕一枚,判断为39码的军用外粘胶底布鞋(右脚);从杀人现场某施工队焦炭房地面炭灰覆盖的血泊处,提取到一端沾有血迹的约16厘米长、1厘米粗的圆柱体铁棒一根;木门上提取三枚血色指纹。一年后凶犯落网,案件的破获与两处现场发现、提取、检验的这些痕迹物证所发挥的作用密不可分。
据嫌疑人交代,那天晚上,他将死者诱骗入焦炭房后,在施暴过程中,死者极力反抗,嫌疑人先以拳击,再用砖块砸死者头部,将其击昏,随后又用双手扼住死者颈部致其死亡。在脱裤欲实施强奸时因恐受害人苏醒呼救,便用铁棒的一端将死者的手绢塞入其口腔内,直到看不见为止。接着又向口腔内充填泥土,最后扛起尸体,投入藕塘中。为了印证凶手的口供,开棺复检时,法医从死者的咽喉深部果然发现了这条手绢。
这一证据的发现,一方面说明了法医在初检时,因操作上的疏忽而出现“漏检”;另一方面也印证了该嫌疑人的口供,使证据得到进一步充实,从而保证了案件质量,使之成为真正的“铁案”。
这起案件的破获,与尸体及现场提取到的精子、鞋印、铁棒、血指纹,以及死者口中的手绢等证据密不可分。
有人又问法医,现场犯罪分子使用刀、枪、棍棒、砖块之类有形物体作案是证据,肉眼一看就能识别,那气体物证又怎么去发现、识别呢?
法医说,自然界中,人体、动物、植物、矿物以及化学合成之类的物质中,大多含有不同的气体,有的物质在空气中会散发浓烈的,甚至很刺鼻的气味。如氯气(Cl2),是具有强烈刺鼻臭味的黄绿色气体;氨气(NH3),是一种无色但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硫化氢(H2S),是无色似臭鸡蛋味的有毒气体。
此外,还有不少气体物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众所周知的一氧化碳(CO),因其无色无味,很难发觉。在门窗关闭、室不通风、排烟不良的环境中,很容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即常说的煤气中毒),就是因为它的无色无味的特性,使不少人在不知不觉中中毒而丧生。人利用有毒气体实施犯罪的案件,也偶有发生。这种气体虽难发觉,但用仪器仍可以从死者心血中检测出来。
二氧化碳(CO2),是一种比空气重的气体。长期封闭的地道、地下室、地窖、废水井、废矿井、下水道,常年不通风的山洞、船舱的底层等,都有可能有相当高浓度的二氧化碳存留,由于它比空气重,所以常聚集在空气的下层,稍有不慎,进入这种环境中就会有生命危险。
如一案例:
某农场的一口深达3米已报废的红薯窖内,发现一具无名老妇尸体。在尸体运出前,为安全起见,办案人员先后用灯焰、火把试验,这些东西一入窖底即刻熄灭,又用活兔试验,将其置入窖底,只听兔子唧叫一声,全身抖动几下瞬间死亡,从而推断里面存在大量二氧化碳气体。办案人员就用风车向窖内输入大量空气后再行测试,确认无危险后才将尸体运出。经尸检和调查证实,老妇系生前探亲,傍晚回家,因迷失路途误陷窖内中毒死亡。
除了自然界存在的这些气体,就是每个人体的不同部位,散发出的气体(味)也不尽相同,明显的汗渍气味,脚趾间的酸臭气味,鼻炎患者呼气时亦能散发出病理性臭气,即属此类。
关于人体气味,也有不少案例。如有一例:
某水利工地,一天夜晚工地在放映电影。一青年女工,因发病高烧,独自在附近工棚休息,朦胧中被一暴徒入室强奸。侦查人员从床单上发现并提取了暴徒遗下的精斑、阴毛,被害人也提供了暴徒口中有香烟气味的线索,但工地当时有两千多人,男性占绝大部分,如果仅从这些方面入手调查,工作量和难度可想而知。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通过上十天的调查,案件毫无进展。后来又再次询问受害人,经她仔细回忆后,反映暴徒腋下有一股难闻的腋臭(狐臭)气味,这一重要信息使侦查范围大大缩小。
通过这一线索,结合现场精斑、毛发的血型筛查,案件很快侦破。所以,本案遗留在现场的精斑、毛发,以及受害人口述的腋臭、香烟气味等证据,对破获此案产生了重大作用。如果该案件发生在现在,由于DNA技术的发展,侦破案件也就不需要如此复杂。当然,这是后话。
借助动物的嗅觉,发现人类不易发现的那些隐形气体(味),对案件的侦破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广为人知的警犬,具有人的嗅觉所不能代替的特殊功能。它有发达的神经系统、敏锐的感觉器官和分辨出不同气味的能力。只要有准确和有效的嗅源,适合使用的环境条件,它在现场追踪、追捕犯罪嫌疑人,鉴别遗留在现场物证,识别毒品和爆炸物等方面都能发挥很大的作用。
人类与自然界200多万种生物朝夕相处,这些生物有着形形色色的奇特本领,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很多昆虫就是法医的好朋友。比如我们日常接触的那些令人讨厌的各种苍蝇,法医就能借助它们头部的触觉和嗅觉,以及它们对尸臭十分敏感的特性,为侦破案件提供帮助。在温暖的季节,特别是夏天,每当法医在现场检验尸体时,苍蝇由于贪吃,有时会成群结队前来掺和,常给法医工作添乱,影响操作。但又由于它们对有些毒物特别是无气味的毒物,如矮壮素、呋喃丹等缺少警惕性,当它们接触到此类中毒尸体的口腔、胃内容物或呕吐物的时候,用不了一会儿,就会纷纷死去。
尸体解剖现场,若有苍蝇接踵而来又相继死去,这种现象可提示法医,死者可能死于某种毒物。
即使小小的蚂蚁也不能小看,蚂蚁的嗅觉对气味也很敏感。
一天早上,在某县的一条公路边,发现一具年轻的无名女尸,法医临场检验时,见死者营养不良,骨瘦如柴,满身污垢,全身未发现可疑损伤,唯见臀下地面、内裤及阴部都是湿的,从尿道口不断滴出尿液。奇怪的是,在地面、臀部及阴部凡有尿液的地方都有成群的蚂蚁蠕动着。受这一现象的启发,联想到蚂蚁嗜糖的习性,法医导尿提取尿液送往医院检验,结果显示,尿糖及尿蛋白的含量都极高。调查结果证实,死者是一名离家出走的晚期糖尿病患者。这也说明了通过蚂蚁、尿液这两种关键性证据证明死者系因病死亡,是合理、准确的。
因此,临场用动物试验往往是法医预试毒物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方法。
以上种种,无不表明物证在一些案件侦破中,往往都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物证的获取、检验、甄别是任何一个法医都必须要高度重视的工作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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