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苏州陆英老人将拆迁所得3套房产全部给了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给老人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李某拿到拆迁房后,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李某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遂将租客诉至法院被驳回。李某的做法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叶律说法】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李某得到了奶奶赠送的三套房子后,却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把奶奶告到法院,真是令人气愤。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虽然李某与陆英系祖孙关系,但从法律上来讲,李某对陆英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根据与陆英的协议约定,李某要履行赡养义务。李某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陆英有权撤销赠与,要回自己的房屋。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李某没有契约精神和道德意识,最终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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