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通讯员 茹玉

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在线自主学习日渐成为学生提升学业的补充选择。与之相关的纠纷数量也相应增长,不少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此引发的前沿热点法律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9月16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杜前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其诉争作品正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北京等地学校使用的英语教科书 —— 《新标准英语》。

杜前表示,人民法院将通过更多的案例供给,不断明确生产、销售移动互联网学习产品、在线提供学习材料下载链接或数据等行为的注意义务、过错认定、侵权定性、赔偿标准等裁判尺度,为相关市场行为厘清法律边界。

本案庭审通过“浙江天平”抖音号、头条号、中国法院网等平台全程直播。当天,湖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及湖州师范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共40余人现场观摩了庭审。

侵权引发诉争

2000年6月,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公司”)与麦克米伦出版(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米伦公司”)共同组织开发了《新标准英语》中小学系列教材。北京市版权局对相关教材和音像制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05年,麦克米伦公司授权外研社公司全权处理该系列教材的版权侵权事宜。经外研社公司授权,另一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通公司”)获得该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普通许可使用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2019年开始,两被告湖州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湖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贴牌生产并销售一款名为“文嘎嘎学习机”的学习平板电脑。该产品出厂时内置APP“智慧课堂”,含有《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下载链接。通过点击该链接,用户可下载全部26册《新标准英语》。但是,该行为并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两原告诉称,其对《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享有著作权。用户通过案涉平板电脑内置APP将侵权电子文本和音频文本下载到学习平板电脑内进行使用。这一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两被告则辩称,案涉平板电脑所下载的教材内容缺少前言、目录、后记及部分关键页,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案涉平板电脑为贴牌加工,成品机系从第三方处购得,可供下载的教材内容也为该机自带,两被告属于善意销售,不构成侵权。

庭审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调查。经过内容比对,合议庭认为,下载的教材内容虽有缺页,但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由于案件审理时案涉平板电脑已从网店下架,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等情节,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责任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月16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杜前(后排中)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中,未经原告许可,案涉平板电脑中提供的链接所下载的教材内容具有非法性,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以缺少前言、目录、后记及部分关键页为由,主张下载的教材内容与原作整体上不相似,并不侵权。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认为,被告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依据《著作权法》判断著作权侵权的一般规则,只要被告实际抄袭的部分具有独创性,被告抄袭了该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或与该部分独创性内容实质相似,就构成侵害著作权。

崔国斌表示,用户之所以能够下载作品,是因为APP运营者事先已将侵权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并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因此,APP运营者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有证据证明,案涉平板电脑的制造者知道或应当知道APP运营者从事著作权侵权活动,依然在案涉平板电脑中预装该APP,则其构成帮助侵权。案涉平板电脑的销售者与制造者类似,也没有直接侵害著作权。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出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APP运营者侵权,也要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裁判引领规则

数字时代改变了阅读方式,改变了学习习惯,给知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带来了新的市场机遇,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法律挑战。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侍孝祥表示,对于生产和销售电子图书阅读器、儿童学习平板电脑之类电子产品的商家而言,本案具有风向标意义。

实践中,不少电子产品与案涉平板电脑一样,并未直接存储侵权内容,而是通过软件应用(APP)将网络资源聚合起来,让设备终端用户自己搜索、挑选、下载其喜欢的数字内容。侍孝祥提醒,如果网络链接所指向的数字资源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之后,杜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数字环境下,各类学习资料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传播,传播环节、传播链条较以往更为复杂。对于各类移动互联网学习产品的供应者而言,要提高对所载学习内容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在提供链接及相关下载内容时严格审查是否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避免产生上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否则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要尽可能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法的产品,从而确保下载的学习材料来源合法和内容完整;对于裁判机关而言,则要坚持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加大侵权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提高权利人创新的积极性,让司法裁判引领更加和谐有序的网络创新环境。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19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81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