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隔辈亲!

在家庭关系正常的时候,不管是爷爷奶奶还是姥姥姥爷,想看望自己的孙子、外孙子,这都不是个事。关键是在与子女关系不好时、子女离婚后或者子女去世后,老人是否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将来的法律规定可有可无,拿血缘关系说事没用,关键还要看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老人是否真正的爱孩子!

2014年,赵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并育有一子名叫石头。婚后因为各种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夫妻一直不太好。李先生查出患病后,他的爸爸妈妈、也就是石头的爷爷奶奶从外地赶到上海对其进行照顾。赵女士带着石头回到娘家居住期间,石头的爷爷奶奶照顾患病的儿子,从没主动看望过孙子石头。

2015年,李先生去世。老两口为继承儿子遗产的事,与儿媳赵女士大闹上了法庭,经法院判决后进行了分割。事后,老两口多次想探望孙子石头,都被儿媳赵女士拒之门外。因为这事,老两口又一次将儿媳赵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行使对孙子石头的探望权。

老两口认为,自己的儿子去世后,他们探望有血缘关系的孙子是理所应当的,也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儿媳赵女士却辩称,其丈夫在世时,公婆就挑唆其二人夫妻关系。其丈夫去世后,老两口又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与自己多次吵闹,还将自己和孙儿告上法庭,给他们母子二人的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自儿子石头出生后,公婆作为石头的祖父母,从来没有主动探望过孙子。在抚养石头方面,他们也没有给予过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任何帮助。石头现在还年幼,对爸爸去世不知情,也对祖父母不熟悉,如果允许他们探望孙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两口虽然是石头的祖父母,但对孙子的感情是淡漠、疏离的,其仅要求享受探望权利,却未尽到过祖父母的义务,更无法替代儿子对孙子尽抚养义务。自李先生去世后,老两口一家和儿媳交恶,双方关系在短期内很难修复。如果允许祖父母探望孙子,再次生产矛盾也在所难免,势必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我国现行婚姻法只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没有规定其他近亲属可以享有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像上述案例,如果他们关系融洽,丧子老人去探望自己的亲孙子也符合人之常情,为了孩子的成长,他们可以就如何探视达成一致意见。关键是这些情况一旦闹上法院,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支持,丧子老人的隔代探视权一般不会受到支持。有的法律人士也认为,探望权作为亲权的延伸,在一定情况下适当拓宽其行权边界也未尝不可,具体案件中还要看婆媳关系、祖孙关系如何,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

据相关媒体报道,我国正在制订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没有确离婚后的隔代探望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不尽抚养义务,却要求探视的权利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如果丧子老人能够力所能及的照顾孙子、疼爱孙子、处理婆媳关系,还有必要用法律去讨论这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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