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给予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行政裁定书》(2021)晋中0703行审43号,依法裁定准予太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作出的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9日,太谷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监督人员对位于太谷县城康源北路以西、大西高铁连接线以南的,太谷龙湖金谷小区(建设单位: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未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2020年12月30日前改正。

2021年1月4日,执法监督人员对该小区进行复查,发现火灾隐患未整改,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1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执法监督人员给予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由于该单位一直未执行缴纳罚款,7月21日,太谷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下发《催告书》(太消催字[2021]0001号),但该单位至今仍未履行前期处罚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8月16日,太谷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申请太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月1日,太谷区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同意对晋中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仟元的罚款强制执行。

统筹、审核/ 张振华 韩瑞

供稿、摄影/ 要嘉瑾 温竹

编辑/ 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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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晋中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