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末,在“人间天堂”杭州发生了一起令人心痛的坠楼悲剧:一女幼童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从23层高的房屋里意外坠下身亡。
奇怪的是,负有照看义务和责任的保姆(嫌疑人)竟然“毫发无损”,不被起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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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夏天,杭州的解女士夫妇因为忙于工作,就雇请了50岁的梁某为家庭保姆,白天负责照顾她一岁半的女儿(晚上他们自己带)。
2020年12月的一天,解女士夫妇去上班,保姆梁某未经他们同意,就擅自把两岁的小宝宝带离家,带到她自己女儿的家里(保姆女儿的家也在同一小区内,只是楼栋数不同)。
期间,因为宝宝拉大便,保姆梁某出门时没有带尿不湿,就回解女士家去取,而将仅有两岁的宝宝独自留在阳台上并锁上了门。等梁某回来时,发现宝宝不见踪影,慌忙给解女士打电话。解女士以为宝宝是跟陌生人走了,于是电话报警,请警察调查有没有可疑人员出入小区。
警察到小区调查后,在楼下的草坪找到了宝宝。当时草坪满是血迹,宝宝浑身青紫,仅有微弱的呼吸,生命垂危。紧急送医后即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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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此案,对嫌疑人梁某进行传唤调查,并采取刑拘措施,但最终取保候审。刑事侦查程序结束,警方将此案移交给杭州钱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警方取保候审的原因,是因为保姆梁某的女儿女婿天天到解女士夫妇家中道歉求情,表示会负责到底、多少钱都会赔等等。后来,解女士就跟梁某女儿女婿一起到派出所,在警察的见证下,给嫌疑人梁某出具了一份谅解书。
蹊跷的是,2021年10月26日,钱塘区检察院对保姆梁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钱塘区人民检察院查明,事发当日,保姆将宝宝独自留在阳台处晒太阳,未检查家中情况便前往解女士家取尿不湿,致使宝宝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从主卧窗户爬窗坠楼身亡。
不予起诉的原因,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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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为由,决定对梁某免于起诉的做法,难以服众。
梁某的行为及导致的后果,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虽然她事后的认罪态度确实很好,也能够主动配合调查,提出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了当事人的相应谅解,但这些因素仅能够减轻她的刑事责任,却不能完全地免除。
保姆梁某有三个错误不可被原谅:
- 错一:没有经过家长的同意擅自带小宝宝离开家庭,到一个陌生的环境,显得过于散漫随意,不负责任,缺乏契约精神;
- 错二:独自将小宝宝留在陌生的房屋里,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过于粗心大意,不具备保姆职业应有的小心谨慎和耐心;放任危害发生(这个错误是致命的,作为成年人、作为保姆从业人员,实在不应该犯这样的错);
- 错三:事后采取低声下气、卑微的弱者姿态,变相“骗取”了受害方出具的谅解书,从而使梁某获得“取保候审”的实际益处。
检方认为不被起诉人梁“犯罪情节轻微”,也有罔顾事实之嫌,让人摸不着头脑。
小宝宝无疑是家长的心头肉,如果父母不爱她,也不可能请保姆来专门照顾她。可是没有想到,请来的保姆却因为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够尽心负责而间接杀死了女儿,这叫解女士一家如何面对死亡的女儿?这种负罪感必将长久地压抑他们的内心,痛不欲生的人生悲剧又该如何化解?这是她们永远的痛,是对他们精神世界的重大打击和摧残。怎么能说“情节轻微”呢?
另外,如果不对嫌疑人施以必要的刑责惩戒的话,将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困惑和负面影响。
从某种层面上说,检方的做法实际上是保护了潜在的人性之恶(让公众误以为粗心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等违法犯罪可以免于起诉追责),从而令社会的公序良俗变得更加模糊混乱,贻害不浅。
笔者愚钝,仍要诚恳建议:检方应当勇敢地站出来,勇于自我纠错;上级检察机关有必要及时介入正本清源。别让糊涂案稀里糊涂地流向社会,悄无声息地自生自灭……
(本文由作者老白原创,文章首发于作者的百家号和头条号平台。如需要转载请联系。图片均来自网络资源,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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