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间地名及其变迁,通常隐含着其区域社会的历史与文化。“坦”用于命名平坦土地上的田土类型或聚落,在各地历史上多有所见。浙西南的“坦”通常指分布于河谷平原以及山溪滩地的聚落,并在民间的长期使用中被赋予了更多的意义。在社会变迁中,地名“坦”或随着人群迁徙而被淡忘,或随着国家制度的推行而被取代。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它又衍生为民间会社组织的组成单元,具有身份、地域认同的意义,被人们保存、使用和流传,进而成为区域社会中超越地名意义的文化符号。

【关键词】“坦”;聚落;地理形态;文化符号

地名是人们对地理环境中,具有特定位置、范围及形态特征的地方所共同约定的语言代号。对地名的分析,有助于了解其背后的自然地理背景和社会经济过程。目前,学界在具体的聚落地名研究中,存在不同的研究路径。地名学是研究地名的专门学科,与语言学、地理学和历史学紧密相联,主要通过梳理地名的音、形、义、位、类等要素,对某一专名进行史源辨析。历史地理学的研究关注某一地理范围内的地名群,探索它们反映的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变化过程。一些历史学研究如乡里制度研究、区域社会史研究,也不同程度地涉及特定的地名。

由于自然地理和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不同区域存在各不相同的聚落地名。虽然唐代设立“村正”制度后,“村”成为南北方普遍的聚落通称,但直到宋元时期,南方地区还存在“港”“埭”“澳”“堰”“桥”“岙”“碶”等带有地方色彩的聚落名称。它们多数来源于相关的自然地理形态特征,或来自人为改造环境而实施的工程技术等。这些民间自然形成的地名,有别于不同历史时期曾遍布县以下基层社区的“乡”“村”“里”“保”等类政区地名,反映当地人利用自然、改造社区的历史。在浙西南山区,“坦”是当地常见的地名通名,有悠久的历史,承担着多种社会功能。当地人将“坦”解释为“村方”,对此,学界尚且没有通行的解释。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南方的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广东等地,亦广泛存在以“坦”名地的现象。虽然“坦”源于自然地理特征,但它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渐趋演变出更复杂的社会关系。对浙西南“坦”的考察,不仅能为聚落名称研究增加山区的新类型。更重要的是,“坦”经历了从地理形态到文化符号的演进过程,是明清以至当代浙西南山区的人群互动历史、社会重组过程的映照。这对理解乡村治理、社会自治有较大的助力,先行研究对此尚未充分关注。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坦”这个名称出发,通过揭示它在历史时期的使用方法和演变情况,一方面,补充我们对古代乡村世界中地名标识系统的认识;另一方面,透过它考察国家基层行政制度和地方社会之间的联系。

一、浙西南聚落名称“坦”

“坦”是形声字,从土,其初始含义就应该与土有关。随着文字的发展,在先秦诸子百家的作品中,“坦”已被用来形容抽象事物。“九二,履道坦坦”(《周易》),“坦”释为“安”。“坦气修通”(《管子·幼官》),“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论语·述而》),“明乎坦途”(《庄子·秋水》)诸条,“坦”释为“平”。“坦然而善谋”(《老子》)中,其为“平大貌”之义。《说文解字》“坦,安也。从土旦声”,也强调了“坦”的抽象含义。与此同时,人们也使用平坦等词描述地形,如东汉荀悦《汉纪·武帝纪三》中有,“罽宾国,王治修苏城,去长安万二千里。土地平坦,温和……”

到了近世,“坦”又发展出其他的实指含义:在浙西南等地,“坦”是聚落地名;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人们将沿海沙地称作“坦”;在江阴、长兴的地方志中,“坦”与“圩”类型相似却含义有别,是一种农田类型;在清代浙江海塘的修筑中,“坦水”是指在海塘外部用木桩、石块等保护塘脚的工程技术。“坦”的含义一再扩大,这也符合语言学的发展规律。

浙江素有“七山二水一分田”之称,尤其在西南地区,山峦重叠,地势高峻。本文讨论区域集中在衢州、江山、遂昌、松阳等浙西南地区。它们在地貌上分属两区,一是金衢盆地、江山盆地所属的浙中丘陵盆地区,二是遂昌、松阳所处的浙南中山区。由于山多田少,地形起伏较大,人群和聚落集中分布在相对平坦的盆地、溪流旁的冲积滩地、缓坡地等处,在此背景下,“坦”发展为当地的聚落地名用字。

在浙江衢州和丽水的明清地方志和民间文献里,保留了大量以坦为名的聚落,并且“坦”还拥有着更丰富的内涵(表1)。

表1列举了衢州、丽水等地在明清时期的方志和碑刻史料中,以“坦”为名的聚落。从名称特点看,可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由单音节字与“坦”结合形成的自然聚落地名,这个单字可以是形容词长、平、方、大,方位词上、下,姓氏范、叶、宋、何、徐、程、吴,及数词“五”等。这类用法可追溯至唐宋,明清时期它们已成为地名专名,部分延续到今日仍在使用,后文将以“江山五坦”为例进行揭示。第二类,由地名专名缀以“坦”字,共同构成的名称,如柘□坦、白水坦、坑里坦、洋澳坦、社后坦、二都坦、西岸坦、东岱坦、张村坦、茶圩坦等。这些地名的今称中,一般将“坦”去除,只保留专名部分。

“坦”能够成为自然聚落地名,主要与其指称的自然地理特征相关。衢州、丽水地区的现代地名志,常以溪流滩地这样的自然地形解释聚落得名“坦”的缘由。例如,衢州的五坦原名五滩,地处芝溪的第五个滩中,后来滩成了平地,因名五坦。龙游县的方坦,得名于它在“灵山港东岸溪滩上,地形方正平坦”。江山、衢州、龙游位于金衢盆地西端,整体都较平坦。丽水的遂昌、松阳、龙泉虽然均以山地为主,但遂昌的七月会十六坦位居石练盆地,松阳的芳溪堰各坦、龙峰圳各坦、百仞堰各坦地处松古平原。另外,遂昌县高坪乡的清吉醮会各坦、蔡源乡八月会各坦、北界乡徐王庙各坦,都位于山区沿溪流分布的平地或缓坡地上。可见,称作“坦”的地方,不拘地处平地或山间,都是地形相对平缓开阔的一块地方,这是当地以“坦”命名聚落的自然地理基础。细加分析可以发现,“坦”颇似常见的“村”,既可指称自然聚落,又有超脱聚落的社会组织的意义。它是人们以聚落为基本单元,以地缘联系形成的一些乡村基层自治组织。人们通过“坦”去处理地方公共事务,例如修建堰坝、共享水利的芳溪二堰十坦、龙峰圳三坦、百仞堰四坦,围绕庙宇组织迎神赛会、或设坛修醮的七月会十六坦、八月会三坦、清吉醮会十坦、徐王庙六坦、唐葛周庙四坦、殿口坦、鲁川坦等。这些用法至晚在明万历以后就非常普遍,可能与当地水利活动、信仰活动的兴盛有关。

同时,浙西南的“坦”充当地名,存在同音假借的情况,需要略加辨析。在同属丽水的景宁,“坦”是“䃪”的简化字,是“岩石”之义,当地方言“岩”称“坦”。刘美娟指出这种用法的“坦”与平坦的“坦”同形别字,是“䃪”字字形简化的又一形式。不过,在遂昌、松阳一带,“䃪”则通常写作“”,“坦”与“䃪()”区分使用,且含义不同。《松阳县地名志》、《遂昌县地名志》都将“”释为岩石。《松阳县地名志》释“坦”为“平坦”,方言读作。《遂昌县地名志》释义“坦”为“村”,方言读作。所以在遂昌、松阳一带,“坦”与“䃪”()并无关联。从地名用字的角度看,除了“”外,遂昌、松阳一带还有“坑”“岱”“坪”“垵”“”“坌”“坞”等地方特色地名。它们都反映了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但未能发展出其他内涵,这使得“坦”更加独特。

另外,曹树基等曾提及松阳县石仓地区的人认为“坦”是“坛”的简写。这很可能是由于“坦”“坛”分别是“壇”字的假借字和简俗字。“壇”最主要的含义是举行祭祀的场所,《说文解字》“壇,祭壇场也,从土亶声”。“坦”与“壇”读音相近,很早就被用作“壇”的假借字,西汉司马相如曾假“壇”为“坦”。东晋南朝时人徐广称《史记》中“衍曼流烂壇以陆离”中,“壇”音“坦”。到了五代宋时,二者的字义也已相通,《大广益会玉篇》称“坦,宽貌,又平也、明也”,“壇,封土祭处,壇犹坦也,明坦貌也。”“坛”则是“壇”字的简俗字,在使用“爱如生中国基本古籍库”检索时,“坛”最早出现在南宋时期的《石堂先生遗集》和《舆地纪胜》中,表示祭坛,或地名金坛,此后被更广泛的使用。

二、聚落“坦”的历史演变

浙西南以“坦”命名聚落有久远的历史,但随着人群迁徙、乡里制度变革等因素,地名也在不断进行历时性蜕变,“坦”也渐趋湮灭。

(一)宋元以来“坦”的演变:江山五坦

在浙西南,“坦”作为聚落名称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宋。南宋吕祖谦在《入闽录》里,详细记载了他从婺州到衢州,再经仙霞岭路入闽时沿途所经地点。他进入江山县界后,曾路经“平坦市”和“清湖渡”,“渡旁丽坦,徐诚叟书院在焉,今为周氏居。”徐诚叟即徐存,江山人,师从理学家杨时。他在清湖渡旁的丽坦开办了逸平书院,又称南塘书院。

现今江山市的一些周氏族人在寻宗认祖时,会自称“江山五坦周氏”。所谓“江山五坦”——新坦、同坦、丽坦、学坦、平坦,据雍正《浙江通志》引正德《江山县志》载:“唐,周美,字元善,淮右陆安里人。为衢州刺史,爱须江土沃民淳,山水佳胜,乃卜居江山,家焉,析子孙为五坦,曰新坦、同坦、学坦、丽坦、平坦。”这就是吕祖谦提到的周氏,五坦便是周氏子孙的居住地。

平坦、丽坦两个名称经常出现。明代的方志记载“平坦铺,县东二十里”;“丽坦堰,县东五里”;“平坦渡,县南十五里,景星乡”。除此之外,新坦的聚落规模很大,“新坦”曾成为“乡里制度”下“里”这一行政层级地名的专名部分,弘治《衢州府志》载,江山县“道成乡,里四,新坦、池湖、丘泉、文溪。”另外,西安县盈川乡“旧里五,五坦、胡柯、宣慈、靖安、仁义。”浮石乡“旧里四,上坦、沐尘、清源、扶义。”龙游县至德乡“旧里八,信义、下浦、遵礼、社塘、长坦、金源、从善、待聘。”其中的“旧里”显然不是明代里甲制度的“里”,而是承自唐代的乡里制。这几例中,新坦、五坦、上坦、长坦都是专名,与当时的政区地名通名“里”组合后,成为了一层级的政区地名。南宋以来,唐代的“乡里”业已蜕化为地理名称,并作为一种地域标识体系,被普遍记载于宋元方志中。故明代方志所记载的“新坦里”“五坦里”“上坦里”“长坦里”已经是地域标识体系中的一部分,指称人群的生活空间,不再具备行政层级的含义。

在地名的不断变化中,丽坦、新坦和同坦渐次废止。民国时,周氏族人认为“丽坦”指后来的蔡家、孟浒、漆斗等地。“新坦”被另一嘉名“凤林”取代。“同(桐)坦”即今清湖镇柴家村,“桐坦,旧载唐国子伴读讳煌,行成二,始居于此。今改名柴家,仅遗‘桐坦社’、‘桐坦坂’及‘复龙庵’诸名。其分派散居厚赒、白石、石柱三处,祠建厚赒。”清代周姓已经散居别处,不再以此地为核心,柴姓定居于此,故而聚落名称随之更迭。由此可知,“坦”在宋元甚至更早便是较常见的聚落名称。随着社区的改易和人群的更迭,聚落名称也随之更改。一部分“坦”或移动到专名中,或被其他名称取代。

(二)作为地域组织单元的“坦”

随着不同时代的乡里制度的变革,“村”“社”“里”“都”“庄”等乡里组织名称渐趋渗透到地方,部分取代了民间传统聚落名称,“坦”也因此受到影响。

在松阳县的松古平原,当地为了利用松阴溪及其支流进行灌溉,建有多座堰坝,自北而南分别有龙峰圳、芳溪堰、金梁圳、百仞堰等。这些堰坝惠及的聚落通常称作“坦”。其中,芳溪二堰发源于下源口村,惠及力溪、大齐等十个坦,最后注入松阴溪牛犊潭。该堰建自宋朝,在明至清初由堰首(堰长)—堰甲进行管理,堰体的维护修筑一向照田出资、出力。因水期分配和出资修补堰坝之事,芳溪二堰各坦曾向松阳县府求助,留下了自嘉靖九年(1530)至光绪年间十几通水期榜文和诉讼记录。

清初,芳溪二堰的水事榜文中经常出现“坦”。康熙二十年(1681),十四都力溪居民在呈请修筑水栋时,自称“垂身等坦坐溪侧”,修筑水栋是为“保坦全赋”。康熙二十五年(1686),芳溪二堰沿线溪流发生洪水,不仅冲毁古堰,而且损毁了县衙发放的水利图榜文。力溪居民“合坦顶祝上呈”,请求县衙再次赐予有印信的圳图。同时,力溪地方的堰长向知县申明芳溪二堰“灌溉下圳十四都力溪、大齐、后肖、周弄口、徐山、高岸、包村、塘头,十三都源口,十五都岗坞共十坦田地,通计百顷有余”,明确将属于芳溪二堰灌区的村落均以坦称呼,并请求知县颁发告示,晓谕各坦务必齐心协力照田亩均派资财,重筑古堰。

除了共同筑堰,各坦间最关注的是水资源分配问题。芳溪二堰最初由源口、力溪、岗坞三地居民建造,在此之后,被称作“五小坦”或“小五坦”的后肖、大徐、高岸、包村、塘头才逐渐形成聚落,原住民和新居民因用水问题而纠纷不断。康熙二十七年(1688),知县李氏曾令力溪、岗坞、五坦、源口各处居民田主“细将各人名下所种田亩实数细注坵段,或自业或系租承某人名下佃种,俱要详细开明。同本坦高年知事、老成尊长造册。约练总、乡长里老,公同核查明确送县。”通过申报本坦田亩数额确定灌溉时间长短。最后确定水期日“首从力溪、岗坞起灌六日,次后肖、包村、大齐、高岸、塘头五坦五日,再次源口三日,仍循十四日一轮。”康熙二十九年(1690),又调整为源口五日,五小坦三日。直到道光四年(1824),五小坦才争取到四日四夜的灌溉权,比以往增加一日。值得注意的是,雍正年间浙江施行顺庄法,松阳县被编为142庄。所以自乾隆以来的榜文中,除了“五小坦”外,其他几个“坦”都被“庄”的称呼取代,被称为源口庄、力溪庄、岗坞庄。

与此类似,百仞堰地处松阳县城以南,万历二十五年(1597)《百仞堰记双港渡记》中载“圳次递年,何、徐、程、吴四坦,按田分为□□,□□分该水三日半,何坦七日,徐坦三日半,程坦三日半,吴坦三日半。依次轮流,周而复始,毋得混乱,此为定规。”光绪三十四年(1908)关于何家堰的摩崖题刻中提到了“徐村”“程村”,何家堰和百仞堰同属一系,“徐村”“程村”亦即万历年间的徐坦、程坦。

在芳溪二堰、百仞堰的案例中,“坦”无疑指的是灌区内的村庄,并且不是自然村,其范围等同于“顺庄法”实行后的“庄”的范围,可视为一种地域组织单元。明初实行黄册里甲制,在南方地区,初时里甲编派尚能将户口与居地—田亩等相对吻合。明中期以后,由于人口迁徙和田亩地土的变化,户籍与特定的村落、田亩相脱离,建基于户籍控制的“里”渐渐被不同类型的地域单元(如村、庄、垸等)取代。前引文中,康熙年间松阳知县李氏命令力溪、岗坞、五坦、源口各处居民按照“坦”的范围,“将各人名下所种田亩实数细注坵段,或自业或系租承某人名下佃种,俱要详细开明。同本坦高年知事、老成尊长造册。约练总、乡长、里老,公同核查明确送县。”“坦”为基准,以人为纲,系以田亩,用如此方式造具出的清册,虽然是为了在各坦之间公平分派水期,却也自然成为了官府管理这一灌区内居民赋税的依据。“坦”因而成为官府可以借用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

雍正年间朝廷施行顺庄法,将财政摊派标准从过去里甲体系下的户名与税亩转变为人户现实居住的村落——乡里制度的原则从户口原则向村落、田亩原则转变。在此背景下,“庄”与原本以地缘联系形成的单位——“坦”相吻合,成为官府征派赋税的基本单位。在芳溪二堰的水事榜文中,地方百姓与县衙打交道时,先使用了堰首——堰甲的制度描述,后来使用日常生活中的地缘组织“坦”,最后将之更换为国家新的“乡里制度”单位——“庄”。这充分说明,明末清初,“坦”就已不是单纯的自然聚落地名,而是乡村基层的地域组织单元。

三、“坦”的留存:超越地名意义的文化符号

“坦”作为地名,存废情况非能一言以蔽之。该词在民间长期使用的过程中,被赋予了诸多形而上的文化符号意义。如在“江山五坦”一案中,地理意义上的“五坦”已经残缺不全。但因为受命于始祖,它们衍化为周氏族谱中房支的名称。“学坦”房后裔周允竟利用理学中的“坦易”来解释“学坦”的涵义,将“坦”的文化意涵与地名、乃至房支称呼联系起来。不仅如此,文化层面上的“坦”更多地体现在民俗活动中。

(一)浙西南民间信仰活动中的“坦”

在对石仓契约的研究当中,曹树基等曾提及当地人认为“坦”是“坛”的简写,进而将“坦”与围绕社、庙的公共活动形成的“会”相联系。当地人对“坦”的理解或许有偏差,即以今天的“坛”字去附会“坦”,但“坦”在浙西南山区的民间信仰和民俗活动中,的确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例如,至晚从康熙以来,遂昌县石练镇的人们以“十六坦”的形式,在每年农历七月举办迎神赛会,将元沙庙中的土神蔡相大帝抬出,巡游各坦。遂昌北界有围绕复兴社徐王庙的宗教联盟,徐王庙“在北乡十都殿前,离治五十里,为殿前、周村、岱畔、油竹、东记、后山各坦香火”,此庙曾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重建。在与北界镇相邻的高坪乡,桃源、茶树坪、连头、粗坑头、分水坪、高坪、小坪坑、大意坞、湖下、石明塘十个坦在道光年间成立了清吉醮会,置有田产和醮所,用于建醮迎神。民国时期,因政府禁止迷信事业,他们将清吉醮会的部分田产拨给了崇正学校。剩余的会租“邀集本会各班经理并会友二三十名(本会内容分为三班,轮流经管,每班经理四人),订立议约,将该会产暂行保存,照约管理”,这是十坦组成会之后形成的会产管理制度,但“坦”在会产管理中似乎并无独特身份。

“坦”围绕“庙”“会”展开活动的例子在松阳县也存在。松阳县竹源乡有山锁坳唐葛周庙,该庙是“黄庄、龙坑、周岭根庄四村之保障”。此庙于嘉庆十二年(1807)左右置办田产,咸丰八年(1858)遭劫后,“四坦董事”出资材修葺庙宇,乐助寺山、田亩、钱银。松阳象溪镇鲁西村有龙溪社,清中后期,社内举办有马灯会,全村居民或出力,或出资,都参与其中,后来用累积下的钱财为灯会购置田产,并以“合坦灯会”自称。此“合坦灯会”还曾捐助同村的另一香火“夫人桥殿”。

在以上案例中,从空间意义来看,“坦”是聚落,从民间会社组织来看,“坦”与“庙”“会”关系密切。换言之,“坦”是“会”的组成单元,或一坦一会,或多坦一会。同时,“坦”下又可能有“村社”,从现今对七月会的田野调查来看,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七月会形成了“会—坦—村社”的架构。当蔡相大帝出巡经过各个自然村的社殿时,在道士指引下,大队会停下来举行一些占卜仪式,或分出一支小队前去举行仪式。随后人们将社殿中的神主牌请出,加入游神行列,并跟随蔡相的神像,一并放置于文化大礼堂接受宴享和娱乐。所以,“坦”与“村社”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二)石练七月秋赛会:“坦”的权利和义务

七月会是遂昌县石练镇一年之中最为盛大的民俗活动。至晚从清康熙以来,地处练溪流域的石练镇在每年农历七月都会举行一场迎神赛会,将元沙庙中的土神蔡相大帝抬出,巡游流域内的“石练十六坦”,故称七月秋赛会。每年七月会的举办由一个“当头坦”负责,十二年轮流一次。其中,辰年(“老佛大年”)和丑年(“小大年”),由多个坦共同当值。

起初,七月会的经费依丁科赀。道光以来,地方士绅和元沙庙庙祝向庙内捐产助会,形成了基金制度。每次出会时,元沙庙提供部分资金,当值坦亦需各自准备经费。自咸丰八年(1858)开始,太平天国运动冲击了当地社会,七月会活动也被扰乱。战乱结束后恰逢同治四年乙丑年(1865),是玗头坦、西垵坦、官堰头、两坑门等共值的“小大年”。当地大姓毛、赖二族的毛汝为、毛仁寿、赖天富、吴观德等按人丁收取资金,筹集会费,复兴了七月会。之后,这几个“村坦”的董事、执事人员筹资生息,利用历年积累的钱财置办了租田和仓屋。从此每逢丑年轮值操办会事时,这几个村落便有了固定的活动资金。光绪十七年(1891),这几个“村坦”就会产管理、会事安排以及各村落的权益、职责制定了较完善的章程规范,刻碑立石以示众人,该碑被称作《既济户碑》。其中相关内容如下:

玗溪、西垵、官堰头秋赛会志

我坦秋赛会每逢丑年轮值,恭迎蔡相大帝神舆巡行各坦。……历年赢余,共置租田四十九硕六斗,又仓屋一所。其仓屋田硕,官堰头六分合一,毋论官堰头有所凭借,即玗溪、西垵亦可转劳为逸也。因是公议章程,并将田产刊碑,以便后之稽考云尔。

一议既济户租谷,递年谷雨开仓借放,均照加二起息,至寒露定即收齐。如有拖欠,闭借同追。

一议收放租谷,仓间未便统存,约定巳、酉、丑年总结。其丑年至巳年所余之谷拍入玗、西保赛户众,官堰头众按份自行妥理。巳年至酉年之榖,半拍半存。酉年至丑年之榖存仓,以备值年之需。

一议在会村坦,倘有别处移入居住者,值年以作新丁,每丁科大钱五百文入会。否则出境,决不狥情。其有撮旗之后添丁者,均作喜丁,每丁出大钱六百文。

一议两坑门,仅出丁旗,未派执事、未捐缘银,值年仍照旧章,老丁每丁科大钱二百文,新丁每丁科大钱二百五十文,毋得攀扯。

一议官堰头,凡值年所需供应,在事并闲年借谷进出等件,悉照租田六分合一派。

一议值年之戏,照依旧章,玗头开台,官堰头谢戏,毋得异言。

一议会内一切事务,各董须当同心协力,邀齐商酌,不得私行自专。至于执事旗章等件,亦

不准私借。且递年六月,凡在事者,务必会同翻晒。……

大清光绪十有七年(1891)岁次辛卯夏六月之吉,

玗头坦、西垵坦、官堰头经理同立。

首先,不同“村坦”的角色不同,收取会费的方式不同,享有的权益亦有差别。丑年轮值的原是玗头坦和西垵坦,碑文中其居民称“玗、西保赛户众”。他们较早成为了七月秋赛会的会众,也是置田、屋的主体。随着时间的变化,区域内的新人群或其他聚落逐渐加入,共享共营了这两个“坦”,官堰头即是如此。上述碑文中,官堰头尚不称“坦”,其居民只称“官堰头众”。不过官堰头在其中贡献了六分之一的会产,减轻了玗头坦和西垵坦的压力,相应地亦享有六分之一的权益。并且值年之戏也在此谢戏。两坑门在其中居于边缘地位,当其他“村坦”捐款助会时,两坑门“未捐缘银”,亦无执事人员。所以,这些仓屋田硕与其毫无关系。值年时,两坑门的民众仍要按照“老丁每丁科大钱二百文,新丁每丁科大钱二百五十文”的“依丁科赀法”捐资。除此之外,“坦”内各项资产也由各董商酌经理。

其次,“坦”含有身份认同的意义,在会“村坦”的个体被强制要求加入七月会。石练一带是移民社会,其地形平坦、水资源充足、利于农耕,在历史时期不断有移民迁入,现如今当地的居民分别于明中叶、明季、康熙至乾隆等时间迁入。太平天国运动也对当地造成巨大损失,1862年太平军与清军在遂昌激战,瘟疫流行,死者众多。战后亦有移民迁入。对于在会“村坦”的新移民,七月会并不排斥,只是强制其交钱入会,否则即被驱赶出境。这一规定对于各在会“村坦”均有约束力,入会与否成为衡量移民能否被接纳的重要标准。

再次,为“小大年”会事置办的田产还发挥着原属朝廷社仓体系所承担的社会救济职能。遂昌山多田少,粮食产出不多,在地广人稀之时,未有旱干灾歉。随着“篷民四集,林木砍伐,泉源伤损,易致旱干”,嘉庆二十五年(1820)发生了饥荒。在此背景下,道光年间遂昌县设立了五十余所社仓。之后的太平天国战乱破坏了这一系统,也给当地带来了更大的灾难。光绪初年,遂昌县又广建社仓,在今石练镇范围内,就有象岗、宏岗、柳村、定村、苏村、黄墩、石练七处建仓储谷之地。当时在玗头、西垵、官堰头一带未见社仓,但《既济户碑》所展示的会田所得的稻谷在青黄不接的谷雨时节贷出,待秋收后的寒露时节收回,并称之为“既济户租谷”,这种借贷救济的模式与社仓之义相同。考虑到战后民众生计困难,其意义尤为重大。

在七月会活动中,以“十六坦”为基础形成的自治组织,是维系当地社会的重要纽带。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坦”指称的不仅是一个聚落或村落,更是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社会组织的单元。它不止在会期内发挥作用,也因其事关生产事务、社会救济、身份认同等,具备权责关系。这些历时形成的组织制度有效地促成了日常生活中的区域自治。明清以降至建国前夕,浙南山区人口和聚落多次变化,社会亦经历数次变革。但不论如何变化,“十六坦”总是为居民所保留,并能不断整合区域的人群和社会。

(三)七月会组织的现代变化:“坦”的文化重构

在现代社会,“坦”仍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1951年七月会停办之前的十六坦分别是黄皮、苏村、上仓坛、月山下、洞门下、沙墩儿、垵下、姚埠、黄墩、横岗、项岭头、定村、方村、大路街、官堰头、淤头。2004年恢复七月会后,村落和人群多有变化,而这一文化惯习早已嵌入当地人的生活之中。现代七月会仍以十六坦为额,分别是黄皮、金苏、练兴、石练上街、石练中街、石练下街、垵下、姚埠、黄墩、宏岗、项岭头、定溪、爱丰、柳村、路堰、淤头。随着七月会的举办,“石练十六坦”也远近闻名。

现今的“坦”,其范围渐渐与行政村吻合。1961年,石练生产队分作三个大队,1980年分别改称上街大队、中街大队和下街大队,并于1984年各自改作行政村。宏岗、象岗本是两个独立的行政村,2010年合并为宏象行政村,所以“宏岗坦”有时又称作“宏象坦”。象岗村民新中国成立前不参与七月会,现在也被纳入到了信仰范围中。大路街和官堰头两个自然村,于1961年一起组成了路堰大队,至1984年改称路堰行政村。故而今日大路街和官堰头合并为“路堰坦”,也是由来有自。因为石练街和路堰的行政区划变革,在2004年七月会重新恢复后,它们的坦份也就随之更改,并匀出两个坦份给新兴的移民村落练兴、爱丰。

可见,“坦”和村落联系紧密,既具备一定的实体空间范围,也有很强的伸缩性。它会靠拢不同时期的国家行政区划单位,并重新映射到信仰仪式的表述中。“坦”是民间习称,并经常按照来自官方的行政区划制度,对自身所指的范围进行调适。在七月会,“坦”维系着练溪流域社会,拥有着宗教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功能。当代“坦份”的挪移,与国家基层行政区划变更密切相关。基层行政组织(乡里制度)、聚落因时而迁,“坦”却在乡村活动中保存下来。它体现了区域社会生活中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亦是现代社会暗含着传统文化的符号象征。

结语

传统社会中,依据地理形态的特点,民间存在着名称各异的地名。在这些代表不同类型土地的名称中,“坦”无疑具有特殊的地位。南方地区多丘陵山地,平坦地区显得格外突出。

除了浙西南以外,在吴语区的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着使用“坦”做地名的现象,各地“坦”的含义亦有不同。在太湖平原,“坦”是一块田地的名称,多指代无岸的田土,与“圩”“㘰”等有岸的土地相反。例如,江阴县东南乡地势低洼,田土被水道分割成互不相连的区块。在明代这些区块已被命名为“某某圩”“某某坦”。“圩”四周有堤岸包围,“坦”四周没有堤岸。长兴县的田土被命名为“㘰”和“坦”,“凡在污下当水之冲者,必有圩岸围之如斗之状,其名曰㘰。若在山麓平坦处者,名曰坦。又有曰圩,曰沟,曰号者,相因久矣。”明代太湖圩田全面开发,“圩田”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将“坦”筑起围岸防涝,进而转化成“圩”

自是其题中应有之意。在明代官员的讨论,以及今日的学术研究中,“圩”、“㘰”这些被人力改造的田土一直是被关注的重点,较少见到“坦”的身影。

婺源乃至徽州地区多以低山丘陵的地形为主,在当地的鱼鳞册、契约文书中,“坦”经常作为土名,被用来指认田、地等所在的空间区域。婺源村落契约文书还显示出“坦”是国家“田地山荡”四类土地科则中“地”下的一种特殊类型。在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沿海滩涂也被称作“坦”。广东的海滨滩地在围垦过程中,依次有水坦、草坦、沙坦之称,最后成为了沙田。江苏、浙江沿海一带也有沙坦,且通常属于盐场,“土坦”、“坦地”是用于刮卤煎盐的生产资料。

无论是在太湖平原,抑或婺源丘陵地区、东南沿海,在历史上均广泛存在着以平坦之意命名为“坦”的土地。在自然形成的平坦地块被开发后,“坦”还被用来指代经过改造后的田土地块。随着人群的繁衍与聚集,“坦”的含义也随之扩展,被用来指称聚落。在长兴、婺源的方志中,也曾出现过以“坦”命名聚落的情况,只是这种用法在当地并不具备普遍性,常与村、圩、㘰、坑等并存,这些地名今多不存。浙江温、台滨海一带的村落也保留有使用“坦”命名的痕迹,其含义不仅与“盐坦”有关,更与“平坦的土地”相关。

因为平坦地形在山地的稀缺,以“坦”命名聚落的现象,在浙西南山区更具有普遍性。浙西南“坦”的演变,折射出一定地域社会的历时性变化。人群变动、社区改造的嬗递,都曾映射在聚落名称演变过程当中。聚落的称呼也涉及国家对于民间社会的治理。历代中央王朝为了控制乡村民众和地域,曾推行过多种乡里制度,从而构成源自国家传统的地名用字体系。来自国家的地名用字,在全国范围内被推广,冲击着民间传统的地名用字。这些民间地名用字被长久保留和使用,其实反映着多种地方自治组织的功能及相应的社会关系。它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的过程中,衍生出组织单元和身份、地域认同的意义,使之能以多种方式在民间社会中保存、使用和流传。

伴随着浙西南山区的民间活动以及社会关系,“坦”一直存在于民间社会,并被频繁使用。多次社会变化过程中,“坦”从聚落地名意义向组织、认同意义转化。其中虽遭遇波折,却始终能够复振。每次复振,“坦”的意义又会被重新规范。这使得“坦”在地方社会中具有极强的韧性,扭结于其背后的社会文化网络,是其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坦”的变化情形可能不止存在于浙西南。其他地区亦存在类似“坦”的地名,它们也有独特的地理信息和历史文化。随着现当代地名的进一步规范,许多人都遗忘了当地独特地名的来历。生活在“坦”中的居民都已经模糊了坦本身的含义,但他们依旧依照传统继续践行其生活习惯、信仰民俗甚至是权责关系。这或许就是无论时间如何迁移,传统文化却始终延绵不断的原因之一。脱胎于地方历史的文化符号,也会一直留存在民间,成为我们了解过去与联系现在的重要桥梁。

文章作者:徐小晴 李扬

文章来源:《中国农史》2021年第4期

选稿:周辰

编辑:郝志坚

校对:孙欣仪

审定:罗舒平

责任编辑:汪晨云

(由于版面有限,文章注释内容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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