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夏天发生在杭州的一起碎尸杀妻案引发全国热议。今年7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国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8月4日,许国利提起上诉。
在整个诉讼的过程当中,许国利都有一位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方律师为其进行辩护。2021年11月9日,方律师发文称自己将不再担任许国利二审的辩护律师,并表明自己自从2020年7月27日接到法律援助通知起,尽心尽力完成了许国利案件的辩护工作,由于文中所称各方面原因而不再担任许国利的辩护律师。
许国利作为以残忍手段杀害自己妻子的罪犯,在道德上必然应当受到强烈的谴责,同时在法律上也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使得社会正义得到捍卫。而为许国利这样犯下严重罪行的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也正是保障整个案件公平正义的重要程序。
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权,不仅仅是保障被告人得到充分有效辩护的重要基本权利,同时还具有保障公共利益、确保诉讼效率方面的功能,总的来说,保障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是保障整个刑事审判过程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具体来看,我国刑事诉讼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之前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自行委托律师或是由家属委托律师来实现律师辩护权,而法律援助律师则并非所有案件当事人均可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可以通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身或是其家属主动申请获得,在此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指派辩护律师。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定的情形,符合这些情形的未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人民法院、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为其通知指派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这些情形之下,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律师,需要提供正当理由,若属于正当理由而得到法院或检察院的准许,则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仍需要在5日内自行委托律师,否则法院或检察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辩护律师。在这些情形之下,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充分有效辩护、诉讼审判过程公平正义,辩护律师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而许国利案显然属于“应当通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形,正是为了实现“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许国利才能在被刑事拘留的阶段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辩护律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48条还规定了五种情形下,若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则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当然,从法律援助律师的角度来看,尽职完成法律援助工作是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是擅自终止法律援助的律师,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或是明年将实施的《法律援助法》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事实上,近年引起社会关注的重要刑事案件,如许国利案、劳荣枝案或是江苏女辅警案,均是由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代理辩护,法律援助律师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大,对于法律援助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对于个案正义、社会正义而言,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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