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文打击利用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规避住房限购/销售等行为

作者 刘高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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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于2021年11月10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新一轮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拉开序幕。

所谓虚假诉讼实质上是行为人为了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债务的目的,利用民事诉讼等程序将其捏造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最终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债务的目的。虚假诉讼不仅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司法秩序,无视司法权威和尊严。而且在此类犯罪中,从形式上看,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行为人的证明目的,或者因行为人设置了相应的圈套从而致被害人无可辩驳的境地。

虚假诉讼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原告捏造事实并以被害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从而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原被告双方相互串通,利用捏造的事实制造虚假诉讼,从而间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比如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逃避第三人对于原被告的债权追究或者执行。第三就是通过虚假诉讼实现其他的目的,比如为了规避房屋限购、限售的政策等。归根结底,行为人在捏造事实方面,第一捏造或虚构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比如将本来为共同投资的行为捏造为借贷纠纷。第二就是擅自增加自身债务或放弃/转让债权,比如将本属于自己的财产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到其亲友名下,从而导致真正的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实务中,我们也会遇到通过循环转账、明账暗款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我们办理的一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但却转移由公司承担的案件。在该案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相应的出借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全部是现金,且该借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也都无从证实。但是却被判决公司为借款人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在这类案件中,有时候不仅仅有原被告双方的配合,甚至也会出现审判人员的踪影。这也是《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再次明确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法院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虚假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发现虚假诉讼之后的救济可以依法提起再审和民事监督程序,同时也可以依法控告,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虚假诉讼后也将会依职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法院未移交则“被害人”也可以申请法院移交案件。

另外,如果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直接参与虚假诉讼,则应当依法举报。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当然也可以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