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唐山市重点打击卖淫、嫖娼事件
并在阳光警务公布多起案件
01
某足疗店内进行卖淫行为
2021年10月19日0时许
孙xx在唐山市路北区
xxx林底商xx足疗店内
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
对孙xx行政拘留十一日
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02
某足浴店内进行卖淫嫖娼行为
2021年11月2日14时58分许,
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在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
xx足浴内违法嫌疑人姚xx
与违法嫌疑人韩xx
存在以发生性关系为形式的
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行为
经核实,
违法嫌疑人姚xx与违法嫌疑人韩xx
在此前一年内已经多次
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进行过卖淫嫖娼行为
姚xx行政拘留十四日
并处罚款肆仟元整
03
容留店内技师卖淫
2021年07月27日20时许
钢启新村xx堂老板赵x
涉嫌容留店内技师王xx卖淫
赵x行政拘留三日
04
某足浴足疗店内卖淫嫖娼
2021年10月17日19时许
违法谢xx人在唐山市路北区xxxx区
底商足浴足疗店内与邹xx
采用发生有偿性关系的方式
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对谢xx行政拘留十一日
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05
日租房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2021年5月18日晚上21时许
赵xx经“玖x发艺”老板刘x介绍
与卖淫女刘x在丰润区银城铺镇xxxxx区
日租房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事后赵xx支付给刘x嫖x600元
刘x收取嫖x300元
赵xx行政拘留五日
06
双方达成交易进行卖淫嫖娼
2021年9月26日晚23时许
张xx到丰南区丰南镇xxxx足疗店
x楼xxx房间内进行按摩
期间张xx与卖淫女黄xx
以1000元钱的价格
双方达成交易
在房间内黄xx与张xx发生性关系
黄xx行政拘留十一日
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衡量标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1、卖淫嫖娼人员达成协议,尚未发生性关系;2、卖淫人员因生活所迫而卖淫;3、受诱骗、胁迫卖淫的
处五日拘留,或五百元罚款
一般
1、首次卖淫嫖娼认错态度较好;2、一时冲动嫖娼,社会危害不大的
处五日拘留
较重
两次卖淫嫖娼
处十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严重
多次卖淫嫖娼
处十日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多次卖淫嫖娼,患有性病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备注、对卖淫人员并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应依法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告知其听证的权利。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行为
珍惜美好生活
一旦发现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唐山大城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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