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苏某因过度修剪造成树木损坏的行为,被市执法局给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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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位于唐安西路一牙科诊所前人行道上堆放有被锯断的树木枝干,有作业人员正在对地面上的树木枝干进行切割,现场一株城市行道树两个枝干被锯断。经局园林科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被锯断的两个枝干胸径分别为14厘米和21厘米,树种为小叶榕。经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株行道树是该牙科诊所的经营者苏某安排修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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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1 违反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修剪公共绿地上乔灌木的,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规范,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

人行道上行道树旁堆放有被锯断的树木枝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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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2 处罚依据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毁乔木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灌木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及园林科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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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3 处理决定

结合《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履行了赔偿责任,最终对当事人以赔偿金额为基数从轻处罚,处以赔偿金额一倍的罚款1400元。

执法人员现场对苏某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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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执法一大队 邓智曼

排版:办公室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