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层层选拔,优中选优

宜宾中院

(2019)川15刑初60号

(2020)川15行终280号

两份裁判文书脱颖而出

进入大众评审投票环节

点击下面图片链接进行投票

投票活动从即日起到11月18日18:00结束

同一个微信用户在投票期间只能投一次票哦!

刑 事 组

(2019)川15刑初60号

【制作人介绍】

黄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2012年以来共办结刑事案件400余件。年度考核多次被评为优秀,多次被评为市中院“司法办案之星”,撰写的文书多次被评为全市优秀裁判文书,2016年记个人嘉奖, 2018年记个人三等功。2019年3月,撰写的(2017)川15刑终30号裁判文书被评为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2019年9月,被评为全省法院“十佳办案标兵”。2020年8月,制作的(2019)川15刑终295号李某等人骗取贷款案刑事判决书被评为全市法院十佳裁判文书。2020年10月,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

【裁判要旨】

被告人何某从重庆驾车前往昆明,之后携带毒品驾车从云南省昆明返回重庆。途经宜宾市叙州区冠英毒品检查站接受检查时,公安民警从该车天窗夹层内查获外用毒品麻古三大包,净重共1677.78克。虽然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系到昆明向他人要债,该毒品藏在隐蔽位置,其并不知情,不排除他人将毒品藏匿在车内的可能,并以本案与《刑事审判参考》第1015号“骆某运输毒品案”情节高度相似为由,请求宣告被告人无罪。但在案证据足以推定被告人明知车内藏有毒品;故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推荐理由】

该文书用语规范、逻辑清晰、说理充分。在认定事实部分对被告人连夜驾车、未携带常用手机、未使用常用手机号码等不合常理的行为进行了详细描述。在证据罗列上按照其所能证明的内容分类罗列,层次分明。在说理部分,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进行了详尽的回应;其中在说明如何推定被告人明知车内藏有毒品部分按照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不合常理;案发期间有删除手机中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的行为,不能对其微信聊天内容作出合理解释;在案证据足以排除在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再将毒品藏匿到其车上的可能;本案与辩护人所提案例存在重大区别等四个方面充分的阐述了判决的理由。论证逻辑严密,用语规范准确,说理清晰透彻。

行政及执行组

(2020)川15行终280号

【制作人介绍】

陈伟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2011年9月到珙县人民法院参加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2015年7月进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其中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下派挂职江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2016年至2019年连续四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2018年2月荣获个人三等功,2019年2月荣获个人二等功,2019年9月再次荣获个人三等功。所撰写的(2016)川15民终1293号民事判决书获评全省法院2016年度优秀裁判文书,作为审判长主审的(2017)川15民终90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获评全省法院第二届“十佳庭审”,承办的(2018)川15民终619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获评2018年度全省法院优秀庭审,被评为2017年度全省法院庭审标兵。

【裁判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的规定,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拆除邓某房屋的行为已经由一审法院以(2019)川1523行初26号行政判决,确认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邓某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故邓某要求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赔偿违法拆除房屋导致的损失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拆除房屋导致邓某3年多未得到妥善安置,也未及时获得合理的补偿款项,为防止征收机关“以赔代补”、恶意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本院对赔偿款数额参照补偿标准酌定提高10%。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推荐理由】

该案查明的事实清楚,说理逻辑清晰。在行政机关拆除房屋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依法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房屋损失的认定中,因违法机关存在违法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情况下,防止“以赔代补”和恶意违法强拆的不良导向,对房屋损失的赔偿款酌定补偿标准提高10%,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认定物品损失部分,因行政机关拆除过程中对物品的公证、登记、保管不完善,导致部分物品损失认定存在分歧,依法判定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利后果。

公众号:宜宾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