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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网站11月5日“回应关切”栏目的答疑

纳税人问题:

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是否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总局答复: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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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件规定已于2017年11月19日全文废止。”

二、根据现行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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奂熹说说

总局这个答疑不仅是回复了哪些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问题,而且又一次强调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经是个过时的说法。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时代的用语,其实也就是指的是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早就全面完成,营业税不存在,自然就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了。

不过现在也有人习惯把不征增值税的股权转让收入、存款收入等称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一定要清楚,这个说法是非官方的,企业如果有这些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不用考虑进项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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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事情有点多,经常有推迟”每天聊聊“更新的情况,今天又有了新的任务,预计未来至少有半年的时间会更忙。虽然接触平台这几个月我的成绩不算好,但是也得到了许多朋友的支持。所以我想每天聊聊“还是要坚持下去,未来会变更一下形式,准备精选税局的答疑,我再做一下补充的解读,说说我的看法,提供给朋友们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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