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11月11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就《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至2021年11月26日。

自2020年底以来,外汇局在海南等地区开展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试点工作,市场反应积极正面,人民银行、外汇局拟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通知》细化对银行展业操作的要求,要求银行从实施客户分类、优化业务审核等方面开展尽职审核,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以及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等目的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通知》还要求两部门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姚律师解读

1.区别于传统的离岸转手买卖,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适用于更多的业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等表述或意味着,只要交易本身真实合规,并不拘泥于贸易形式与单证审核要求

2.最新政策措施的发布可以视作为对真实离岸贸易的支持。这种支持不仅限于货物类的离岸转手买卖,还涵盖了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多种符合实际需要的情形。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强化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姚律师解读

1. 转口贸易又称转卖贸易或转手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在生产国(出口商)与消费国(进口商)之间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第三方进行的贸易。

由于其“两头在外”、“只见单,不见货”导致监管难度较大的特点,转口贸易业务成为了货物贸易中外汇风险高发的领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经合理审核未发现”字样,或意味着可对于尽到展业义务的银行一定程度的尽职免责。

2. 2020年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广东企邦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309.67万元”的行政处罚(粤汇处〔2020〕1号),违法事实为:提交虚假提单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付汇业务。

2019年12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广州屹岚麦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049.42万元”的行政处罚(粤汇处〔2019〕9号),违法事实为:提交虚假提单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付汇业务……

这两笔天价“逃汇案”项下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在转口贸易中,不应使用虚假或失效单据。

使用虚假单据的典型情形包括:依据正本单据模板伪造,保留提单号、船名船次、起运港、目的港、集装箱编号等物流信息,变造实际发货人、收货人及货物信息等其他关键要素,或是向关联企业或者专业造假公司购买或出租单据。

使用失效的单据的典型情形包括:针对同一批货物,与境外关联企业快速且频繁地进行仓单的背书转让,以此来完成多次通过转口贸易的收付汇。

4. 近年来,在外汇管理上,执法部门重点关注构造贸易背景进行境内外市场套利的行为。

即,关联交易各方构造转口买卖合同,以真实的货权凭证和真实的货物为交易媒介来非法套取境内外利差汇差。其真实目的为非法跨境转移资金,而不是以真实交易赚取贸易价差。从外汇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类构造型转口贸易明显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只是借转口贸易之名,行违规转移资本或非法跨境套利之实,因此应认定为不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目前,外管局和银行重点关注的情况包括:存在仅凭交易价差不足以弥补正常经营费用仍继续开展业务,或其所得买卖价差不足以弥补其因延期收汇所承担的资金成本和风险等情况;存在短时间内业务快速增长、与注册资金严重偏离、收支时间间隔较长、利润较高或负利润等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收支申报和RCPMIS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姚律师解读

1.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分类级别可升可降。

2.交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单据、保税核注清单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3. 银行采用纸质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如何进行单证签注和档案留存?

业务单证签注的主要目的,是防范企业重复收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货物贸易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同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其中,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进行签注,以免造成单据不清洁、境外交易企业不接受等情况,影响企业正常收付款。

4. 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如何进行单证签注和档案留存?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规定,电子单证,是指境内机构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

由于银行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相关档案,因此无需也无法对电子单证进行签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应每年不定期抽查企业原始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相应电子单证的一致性。如果发现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不真实,或有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为其办理业务时停止审核电子单证,同时报告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RCPMIS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姚律师解读

1.国家外汇管理局娄底市中心支局曾对湖南湘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14万”的行政处罚(娄汇检罚{2019}第1号),违法事实为“该公司未能按规定报送报告;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未按规定在同一家银行网点办理收支结算”。

2.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这就要求企业在业务开展前,尽可能对收汇与付汇的币种提前做出安排,不能约定用日元币种收汇再用美元币种付汇,以保证银行对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企业利用币种错配进行套利。

如果确实无法按照原则办理,应当特别备注并及时报告,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风险。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姚律师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举重以明轻,C类更是如此。具体暂停到什么时候,何时恢复,就真的要详询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九条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姚成功律师

供应链金融与跨境贸易、跨境物流一站式法律服务提供者,为企业发展清障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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