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

专访 本报记者 李海楠

近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审结,个人破产债务人被豁免90余万元欠款冲上网络热搜话题。一时间也再度引发对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的新一轮讨论,诸如个人破产制度会否成为“老赖”避风港、个人破产制度下又该如何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等成为焦点。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对我国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身立意在于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债务人加以必要约束,绝不会也不该成为“老赖”的避风港,相反,为债权人善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在法律框架内的选择。

充分认清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破产制度本身作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标志,一直备受关注。在我国,破产制度也在经历着从纳入企业到延伸至个人的漫长发展历程。早在1986年,我国就出台了首部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修改为企业破产法,彼时,并未将个人破产纳入调整范围。直到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到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再到2020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出台,直至近日的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在深圳裁定。

在李顺德看来,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是经济运行与市场信用的重要保障。完善破产制度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从必要性上看,我国法律界对纳入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吁从未减少,不断完善的破产制度也是经济基础性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李顺德认为,首先要肯定个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上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其次,要明确加以重申的是,个人破产制度绝不会也不该成为通过寻求恶意破产逃避债务的“老赖”们的避风港。

显然,如何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设置的免责考察期,既能确保“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又坚决避免恶意破产的“老赖”出现,是制度贯彻和有效落实的关键所在。

“法律设置要考虑相关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这是基本出发点,绝对不会维护少数人的权益去伤害大多数人的权益。”李顺德认为,“老赖”现象也一直是法律坚决予以打击的对象,“我更倾向于应该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欠账还钱天经地义,欠账不还无论如何也不该成立。即便是债务人有困难,也要在法律框架内加以解决,而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就是要确保此类问题能够有效解决。”他说。

完善监管确保债权人法律武器应用得当

毋庸置疑,包括个人破产制度在内的破产制度的不断完善,一直以来都被视为“严堵债务人逃债通道的有效制度安排”,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会成为债务人逃债和钻法律空子的通道,反而有优势成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执法部门有效打击逃废债务的法律武器。

而要确保个人破产制度真正发挥效用,李顺德认为,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必须准确搞清具体情况,切忌“一刀切”。比如,一旦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诚实守信,的确存在客观原因可以予以考虑;但对于恶意破产申请人,决不能提供法律庇护,要坚决处理,否则就会形成鼓励欠债不还,钻法律空子得到好处的错误导向。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破产申请,首先严格审查个人破产申请,对于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虚假提供证据等行为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此外,法院受理后,债务人还需要提供完整、真实的破产原因和经过,提供个人财产清单、凭证等资料,配合管理人的财产清查和接管,配合法院等部门的调查询问,同时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入及财产状况。

“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就是要确保真实的诚实不幸债务人能够重新来过,实现其通过自身努力重回发展轨道,再逐步偿还债务的良性路径。”李顺德认为,通过不断完善监管和执法环节,确保债权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给予坚决支持和保护,而不是鼓励其通过过激的违法行为维护其权益,是个人破产制度实践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影响和引导社会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本身树立正确认识的核心。

在李顺德看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经济类纠纷的涌现,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实施有着充分必要性,但要认清的是,个人破产制度是各国根据自身实践探索的结果,绝非凭空出现,正因如此,如何让个人破产制度更好地适应中国国情,也还有待于在立法和执法的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