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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下城区卫生监督所在对辖区某中医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药房内的几张处方由某医师开具,该医师既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又未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且也曾在该门诊部办理了多机构执业备案,但下城卫监依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这是为何呢?

原来,竟是该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失效”了!

为何会“失效”?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查询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系统,早在检查当日一个多月前,该医师申请办理了主要机构执业变更,导致其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多机构执业备案成了“无效备案”。因此该医师在这家中医门诊部并未取得处方权,不能开具处方。

经询问调查,该医师及该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均表示不知道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有“失效”一说。类似这种情况还有很多,下城卫监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许多医疗机构及医师认为只要办理了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后便可高枕无忧,殊不知医师多机构备案会因为变更主要执业机构而失效,因此在不知不觉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如下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注:主要执业机构的确定是申请多机构执业备案的前提

第二十条第一款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处方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来源:浙江卫生计生监督、上城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