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一项为了维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所设定的法律救济途径。但在泗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案外人甲某却与被执行人乙某串通滥用执行异议阻碍执行,我院因此对甲某、乙某分别作出罚款7000元和3000元的处罚决定。甲某、乙某二人主动缴纳罚款,被执行人乙某也将拖欠五年的抚养费结清。

案外人虚假陈述阻碍执行

法官详细调查识破谎言

丙某与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判决自2017年起乙某每年需支付丙某抚养费20000元,直至丙某独立生活时止。后因乙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丙某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乙某名下微信财付通账户。近日,案外人甲某以该账户在法院冻结前已转让归其所有(但未过户)为由,向我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该账户。经询问甲某得知,其与乙某是生意合作伙伴,此次驾车来泗还有一名同行人员。当执行干警询问关于该微信财付通账户基本信息、驾驶车辆及同行人员相关信息时,其神色紧张、含糊其辞,这引起了干警的怀疑,通过分析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了甲某的同行人员就是被执行人乙某。

恶意串通“帮倒忙”

违反法律规定双双被处罚

为避免打草惊蛇,执行干警在谈话结束后同意案外人甲某离开法院。甲某警觉性较高,离开法院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和乙某汇合。因考虑到甲某系从外省来泗,执行干警兵分两路,一组在高速口撒网堵截,另一组通过道路监控追踪车辆。经过5个小时的跟踪、蹲守,最终在一家饭店内将甲某、乙某成功拘传。通过干警的批评教育,甲某、乙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如实交代了恶意串通提起执行异议的详细经过。针对甲某、乙某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阻碍执行的行为,考虑到二人悔过态度良好,最终我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分别罚款7000元、3000元的处罚。

被执行人无计可施终履行

申请人送上锦旗点赞执行

被执行人乙某被拘传至法院时已接近凌晨,执行干警顶着疲惫,从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和亲情的重要性两个角度做乙某思想工作。经过反思,乙某懊悔不已,主动缴纳了罚款、签署了悔过书,并足额付清了拖欠五年的抚养费。拿到抚养费的申请人特地向执行干警送上了一面锦旗,对干警扎实作风和严谨细致的表示衷心的感谢。

编辑 | 徐子涵

审核 | 胡彦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