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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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与某检测公司签订《天然气输送管道项目无损检测合同协议》,约定检测公司为建设公司所承包的位于云南的案涉工程进行检测,并约定了费用计算方式,以检测公司实际工作量为依据。

协议签订后,检测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义务,然后检测公司、建设公司以及发包方某配气公司三方结算,最终,建设公司与配气公司签署了费用确认单,但费用确认单上并未提及检测公司。

其后,建设公司始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检测费用,检测公司多次催收,建设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支付。建设公司最终决定走法律途径,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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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围绕双方的诉求,南宁仲裁委认为,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

本案检测公司应得的总工程检测费用为多少?

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检测费用?需要支付多少?

裁判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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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检测公司与建设公司所签订的《天然气输送管道项目无损检测合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建设公司辩称,双方未办理结算,因此案涉工程未达到付款条件,故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现场实际工作量作为结算依据”,目前案涉工程已经完工,且经项目检监机构检验合格,证明检测公司已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建设公司不能以未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

关于总检测费用问题,建设公司所提供的费用确认单虽载明了具体金额,但其主体为建设公司与发包方配气公司,并不能作为建设公司与检测公司之间的结算依据。庭审中,检测公司又出具了多份检测报告作为工程量的确认依据,经过质证,法院以检测报告为依据,重新认定了案涉工程的总检测费用,与检测公司所主张的金额相差无几。

最终,法院对建设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进行了认定,计算出建设公司尚拖欠的工程款金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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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虽然并不复杂,但诉讼过程中我方其实面对重重困难。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由资深工程款律师曾其磊律师负责本案,经过诉前的调查分析,发现我方面临的最大难题是证据不足,难以证明检测公司的实际工作量,也就无法确定最终的工程款金额。

第一次开庭时,虽然检测公司持有建设公司与配气公司之间的费用确认单,但一来该确认单与检测公司无关,二来该确认单仅有复印件,法院并不认可该证据的效力。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曾律师仔细分析了对方的抗辩意见以及法官的指导意见,决定针对性地查漏补缺,前往云南施工现场调查取证。最终,曾律师帮检测公司新收集到了大量全新的书面材料,然后对其逐页进行分析,从浩如烟海的材料中找出了十三份对案情走向起了决定性的检测报告。

在拿到新的证据后,再次开庭,凭借新拿到的证据,曾律师据理力争,终于让法院基本上认可了我方主张的工程款总金额,再扣除对方已支付的部分,计算出尚拖欠的工程款金额。

本案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所做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协助委托人完成重要证据的收集,正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有证据充分,才能让法院支持我方所提出的主张。在这里,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也提醒广大工程人,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往来记录、合同文本、签证单、发票、会议纪要等各类书面证据,以便于在陷入工程款纠纷后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