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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全球第一大生猪生产国及猪肉消费国,猪肉在我国的饮食序列中一直占有较高的比重,是每家每户餐桌上必不可少的菜肴,这其中就少不了一种风味美食小酥肉。

近日,天府新区海关助力辖区企业首次出口了1.05吨小酥肉。

四川是生猪养殖大省,也是出口猪肉制品的重点地区。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肉类制品出口的主要程序和海关监管要求。

PART 1

贸易国家准入

所谓国家准入,是为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经贸易国家官方政府批准,某类商品方可进入该国市场。由于肉类是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病毒的传播载体,大多数肉类进出口贸易需要获得国家准入许可,但也不是所有的国家有准入要求。 至于哪些国家有准入要求,需要经营公司在洽谈贸易时,通过客户咨询对方国家官方政府主管部门有无相关要求。当然,经营公司也可以到所在地海关进行业务咨询。 待明确贸易国家允许进口某种肉类产品后,按照以下程序准备出口事宜。

PART 2

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登记

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不少公司认为获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格后,就可以出口肉类产品了,其实不可以!屠宰、生产肉类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出口食品备案资质;活动物的养殖场应当取得出口备案资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采购上述有备案资质企业的产品方能出口。
若部分发货人使用进口肉作为原料生产肉制品,则在产地报检时,应提供原料肉进口时的相关单证,如进口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PART 3

养殖场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和《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规定,肉类加工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

PART 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正)和《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规定,出口肉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部门备案。

PART 5

对外推荐注册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需要对外推荐注册企业。即哪些肉类企业可以出口产品到输入国家需要经过输入国家官方批准,通常也称作“国外注册”。

推荐注册办理程序

已在海关取得出口备案的肉类屠宰和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对某个国家推荐注册申请,直属海关统一向海关总署报送推荐某个国家注册申请生产企业名单,海关总署统一推荐给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总署推荐对申请注册的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和注册。

PART 6

海关监管

(一)产地监管
1.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2.海关对申请出口的肉类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系统命中现场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对系统指令为“需查验并送检”的货物同时进行取样,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对送检样品实施检测鉴定,出具报告。依据上述结果实施综合评定;
3.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并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4.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二)口岸监管
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
2.出口肉类食品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三)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对出口肉类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以上业务是否收费:否。
业务咨询方式:12360海关热线,或到所在地海关咨询。

来源:天府新区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