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税前年收入7万元、却因一次签字而被处以15万元罚款并被判连带赔偿1.23亿元,康美判例今天在证券市场激起轩然大波。这个判决会否二审、如何执行尚存变数,但不影响它在证券史上的深远意义。
康美案情参见《 》,其后投服中心代表5.5万余名投资者发起第一单特别代表人诉讼,要求赔偿金额高达24.59亿元。根据广州中院11月12日的一审判决书,康美药业需对55326名投资者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实控人马兴田夫妇及参与造假的4名原高管、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的13名董监高承担5%~2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13名责任人中就包含5名时任独立董事。其中,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三人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2.46亿元;郭崇慧、张平两人只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
两年前,江镇平、李定安已因同一案件被证监会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张弘、郭崇慧、张平分别被处以15万元罚款,5位独立董事合计罚款85万元。
康美独董近年来的税前报酬多为12万元/年,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在担任独董期间分别从康美领取的报酬总额为56.26万元、40.95万元、27.09万元、31.01万元、24.10万元。最亏的是郭崇慧和张平,2018年5月才当选康美独董,当年的税前报酬为7万元,2018年8月底披露半年报时任职刚满3个月,一次签字就导致现在背上了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独董的风险因该案而成倍放大,“独董辞职潮”之说可能夸张,但形成的冲击波是实在的。
在这起案件中,人们对实控人马兴田夫妇的判决拍手称快,因为严刑峻法就应当让造假者倾家荡产;但对独董遭到如此惩罚,仍心存同情。这种同情来源于中国特定的环境。
(该配图与正文无关。)
在中国,独董既是有身份的人,但也约等于“花瓶”。在缺少制衡的国情里,“花瓶”有时还不如“像皮图章”。但也正因为有身份,有时为了名誉而战,他们偶尔硬一把,比“像皮图章”更能发挥一些作用。
在权责不对称的情况下要承担远超权利的连带责任,这是康美判例的争议之处。这让该判决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可执行上,都存在一定的阻力。外部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低于内部董事、独立董事的“低报酬-低风险”机制等,都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我们可以参见美国的判例。大家都知道,美国是以集体诉讼、严刑峻法等示范引领做法,而给全球证券市场“指明方向”的。但在美国诸多判例中,都区分责任对待,对主导者杀伐下手极重,对被动参与者多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美国证监会(SEC)是很少对外部董事进行处罚或提起诉讼的。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法案》第302条仅要求上市公司CEO和CFO保证向SEC提交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且要求上市公司CEO作出与财务相关的内控有效的声明。《萨班斯法案》并没有要求全体董事保证向SEC提交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尽管可能是年报或季度报告出现了虚假陈述,SEC也不会将全体董事、高管纳入追责范围。比如,在上市公司KIT Digital向SEC提交的年度和季度报告中出现了虚假陈述,但SEC只追责了首席财务官。在戴尔公司严重的财务欺诈案中,SEC也提出类似的指控。
历史上,SEC很少对独立董事提起诉讼。但如果外部董事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则SEC也会追究外部董事的法律责任。
就康美案来说,诉讼代表人投服中心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马兴田等24人名下价值24.59亿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如何确定多个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及份额比例,已成为目前的重大争议焦点。康美药业已在破产重整阶段,其偿债能力需待债权人会议表决后方能明确,而各自然人被告也明确表示其无能力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所以如何妥善解决赔付问题将成为各方的重点工作。
有业内专家指出,康美案例将极大丰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独立董事以及董事的责任边界会被越来越释明和厘清,没有专业能力最好就别去做董事,与之配套的保险制度也应快速建立。
在美国,和解赔偿金和判决的民事赔偿金都是董事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此外,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和证券法上的合理勤勉抗辩等法规也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了法律保障。美国州公司立法允许公司补偿董事的损失和法律费用,除非他们从事自我交易或故意无视其监督义务。
康美判例如何重构独董生态,有待时间检验。就此判例的目前影响力来说,集体诉讼制度一旦起作用,其效力远大于独董那个“鸡肋”制度。它也昭示世人,法治才是环境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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