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四川省德昌县,男子与朋友喝酒娱乐结束后,他们尾随两名未成年少女,将人带致酒店,强行侵犯其中一名处在生理期的少女,2021年11月20日德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强奸案的起诉书,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毛某某,男,出生于1998年,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初中文化,村民。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事发当日凌晨,毛某某等人从某歌城喝酒娱乐出来,在广场看见时年13岁的小婷(化名)和小静(化名),毛某某等人与小婷和小静搭讪聊天,之后毛某某与他人离开。

丰某和王某将二人带至某宾馆,丰某带小静住进503房间,王某带小婷住进506房间。当日凌晨3时许,毛某某在知悉丰某等人的行踪后赶至该宾馆,并进入506房间,要与并不认识的小婷发生男女关系时,遭到小婷的反对,毛某某不顾处在生理期的小婷的哀求和用力反抗,强行将其侵犯。当日8时许,小婷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小婷痛苦的回忆说,那天凌晨,我和小静从广场下来准备回家,在路过某歌城时候,从里面出来五六个男的一直跟着我们,后来就被他们追上了,他们去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我和小静准备跑了,他们办了手续,过来就拉着我们往宾馆的楼上走,到五楼王某就把我往506房间拉,但我们是分床睡的,并一起聊天。

没多久又进来个男的,问王某,我是不是他的女朋友,我当时就说不是。那男的拉我往床上躺,还要和我发生关系,我不同意,他就从后面来脱我衣服,我反抗,但阻止不了他的行为,他还说“你在闹,我就把你头发烧了”,他亲我,用手摸我上身隐私部位,他想进一步侵犯我,我不同意,还用脚踢了他大腿,但是无论我怎么反抗,都没有用,他还是得逞了,大概过了两三分钟他完事,就在床上睡着了。

那男的侵犯我后,我看见王某是睡在旁边那张床上的。然后我也躺在床上休息到早上6点,就从宾馆出来找小静,没找到。在走到广场时遇到了我姐姐,她就把我带到派出所报案了。

毛某某被捕后供述,那天凌晨2点左右,我们从某歌城出来,看见有2个十多岁的女生。我们就去和那两个女生聊天,我就喊她们去吃小吃,后面遇到我亲戚我就走了。在我亲戚家喝了酒出来后,我打电话给丰某,知道他们在宾馆,丰某还给我发了一个房间号。

我到了以后是王某开的门,问王某那女的不是他女朋友,我上床抱着那女的聊天,我把她和我的衣服全脱了,接着我就强行和她发生了男女关系。我当晚喝的酒比较多,具体细节记不清楚了。当时王某是在另一张床上睡着的。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妇女,性权利的保护,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突然遭到毛某某的性侵害行为时,被害人即明确自己的态度,并以自己弱小的力量进行了反抗,表明其恪守自己性权利不受侵犯的意志不容被违背。

且本案被害人属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律对幼女予以特殊保护,即行为人无论使用什么手段,是否愿意的,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毛某某奸淫幼女的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且毛某某系在涉嫌聚众斗殴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发生的本案,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考虑毛某某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