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的云南省广南县法院女庭长李存英制作了478份虚假的民事裁定书,被判处犯民事枉法裁判罪。
2013年下半年开始,原广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吴少斌、副院长许权等人商量,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的可以不用经过立案、审判等民事诉讼程序,由李存英(时任广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直接出具民事裁定书(经统计共制作了478份)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完成不良贷款核销工作。共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13361130元。
作为一名法官,李存英知道这样做是不符合的法律规定的,连案件都没有受理,何来的民事裁定书,一开始她自然是不同意这样做的,然而当时的许权副院长叫就骂她,如果不按他们说的办就要处理她,还叫她不要怕,出了事情,责任由院党组承担。
官大一级压死人啊,迫于无奈李存英只能参与进来,按照领导的要求来制作裁定书。她曾经也提出按正常程度走的意见,但遭到了领导的拒绝。
经查明广南县农村信用社为了核销不良贷款1曾给过广南县人民法院8万元办案费,吴少斌、许权等人将该笔钱私分了,从中拿出5000元给了李存英。
然而李存英不清楚这五千元到底是什么钱,她还以为是单位年底发的福利,直到纪监委找到她时,她才知道这是出具虚假民事裁定书的办案费用。
李存英还向法官哭诉:自己母亲、公婆的年事已高、家里还有个智力残疾的女儿、儿子才刚刚三岁,家庭经济负担很重,如果丢了工作,家里将十分困难,请求法庭给予我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李存英作为一名审判员,有独立办案权利,对领导施压,可向上级反映,也可明确拒绝,在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仍然而违反法定程序制作民事裁定书是犯罪的主要事实,不是从犯,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存英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熊猫有看法 点评
作为一名法官,对于案件的办理程序应当是十分清楚的,虽然有上级领导的施压,但这不是她违法法定程序的理由。法官独立负责办案,她有权力拒绝听从领导的安排,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案件。
未经立案、审判等程序直接出具民事裁定书,这是严重的违反法律程序,对于一名法官是决不允许犯这种低级错误的。
《刑法》399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李存英来讲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