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为检验、巩固试点工作成果,举办“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工作研讨会”。省、市检察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江宁区应急管理局、江宁区公安分局、栖霞区检察院等单位的相关部门领导,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航天航空大学、南京市律师协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对于因情节轻微等原因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是“不诉了之”,而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充分运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非刑罚处罚方法,达到惩治教育的作用。今年3月份,江苏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确定了江宁开发区检察院等6家院开展试点工作。
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俊主持会议。江宁开发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成华主任介绍,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该院积极探索“规范流程+多类措施+公开宣告”的工作模式,推进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精准化、个性化、阳光化。制定了《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工作指引》及相关配套文书,明确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流程,还对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和刑事合规等作了规定。检察官在与拟不起诉人签署具结书时,要在律师见证下,充分协商,“量身定制”个性化方案,同时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阳光化。
随后参会人员对江宁开发区检察院的试点工作成果进行了点评与指导。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对检察机关在推动社会治理工作中主动作为表示赞赏,并对江宁开发区检察院能将理论研究成果快速转化为实践行动,全面细致推进“非刑罚处罚方法”工作表示肯定。
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刘启川教授对检察机关勇于探索,积极推动两法衔接工作予以肯定,同时指出公益服务和合规审查应遵守自愿性原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刘耀彬教授从体系解释角度对《刑法》第三十七条的准确、规范适用进行了释解,对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制定的《工作指引》等配套制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
南京市律师协会合规审查专业委员会刘伟副主任对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刑行衔接中的反向移送机制表示肯定,并就禁止令能否适用以及两法衔接平台建设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杨秀云主任建议省检察院在对试点工作进一步总结,对相关规范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能够尽快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随后,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综合业务科彭昕宁科长、江宁区应急管理局法制科副科长成杨、江宁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冯斌副大队长、江宁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王岩涛中队长分别从税务执法、公共安全、治安处罚、交通执法等角度,就如何落实两法衔接双向反馈机制作了交流与探讨。
作为“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规范化”另一家试点单位,栖霞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刘和海主任也分享了该院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形成的工作经验和取得的实际成效。
南京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黄志坚主任表示,“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工作非常契合南京检察机关当前的工作重心和目标,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与作为。
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何志文主任称,省院部署的该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新理念的积极举措,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紧密配合,可以有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韩青副主任在最后讲话中,对江宁开发区院扎实、规范开展试点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对与会人员提出的真知灼见表示感谢,并就进一步优化“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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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检察院
文字 | 许邱静
编辑 | 崔瀚文 王红蕾
审核 | 田骁
投稿邮箱 | 50165588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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