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甘肃省陇南市,女子小雅(化名)的丈夫董某,与女子小颖(化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小雅便持刀连刺小颖数刀,导致小颖死亡。2021年11月23日,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女子小雅,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个体户,现住甘肃省徽县。小雅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小雅的丈夫董某,与小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小雅与董某多次发生矛盾。8月29日,小雅与董某吵架后,在晚上7点左右出去,董某跟在后面,走到官井巷时,小雅不见董某便朝步行街走去。

后来小雅转到小颖位于步行街的服装店附近时,看见董某从店内出来,顿时气上心头,就到自己经营的冷冻食品货架下,拿出刀子来到小颖服装店门口,在店周围徘徊一小时左右,在晚上9点左右,持刀进入小颖店内,小颖看见小雅便往店内一小房子跑去,小雅紧跟上去。

二人发生争执,小雅持刀朝小颖腹部连刺数刀,受伤的小颖朝店门口跑去,小雅紧跟在小颖后面,在小颖服装店玻璃门口里侧追上小颖,又在小颖背部、颈部、头部连刺数刀,此时在小颖服装店外面马路上的董某,看见小雅正持刀捅刺小颖,便跑向前抱住小雅与她争夺刀子。

从小颖服装店内争夺到店门口人行道上,董某将刀子夺下,并放在附近某某服装店内,小雅趁机离开现场。小颖被围观群众拨打120救护车送往县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群众报案后公安局民警将小雅在她家中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死亡后,董某付给被害人亲属10万元丧葬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小雅委托董某与被害人亲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董某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小雅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对小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小雅的辩护律师认为,小雅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小雅虽然离开了现场,但第一时间回到了家里,又从家里出来去公安局自首,由于不熟悉徽县而错走到了交警队,又赶紧回到家里,等待抓捕,小雅完全有机会逃跑,而却始终没有离开她的住所,处于完全配合抓捕的状态,可以认定为准备投案,应构成自首。

小雅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与有预谋的报复杀人有明显的区别。小雅因丈夫董某与被害人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又用夫妻二人的血汗钱给被害人开店、买物品,双方为此吵架、闹离婚,案发当晚小雅又喝了酒,当看到丈夫又去了被害人店内,根本没有回心转意的情况下,受到强烈的刺激失去理智才导致此案发生,属当场实施的激情犯罪。

小雅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此案因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前,小雅曾与董某、被害人一起和谈过一次,被害人和董某都保证以后不再与对方联系,但事后被害人与董某却继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最终引发此案,被害人是有一定过错的。

此案是间接故意犯罪,她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比直接故意犯罪小。小雅平时表现较好,是初犯,小雅及亲属都愿意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请求法庭综合考量此案多处从轻处罚的情节,适当减轻对小雅的刑事处罚。

现场一名目击者回忆说,8月29日晚上9点左右,他看到旁边一个服装店里,一个男的把一个女的从服装店里抱着拉出来了,那个女的手里拿着一把带血的刀子,服装店里还有一个女的脊背靠的服装店的玻璃门,脊背上流血着。他就打了120和110。打电话时他看见男的把女的刀子夺了,又返回把受伤的女的抱出来,让人打120,过了一会儿救护车就来了。

小雅被捕后供述,她和老公董某,在董某哥哥的某某超市冷冻食品这块干。后来小颖在某某超市做收银员,从这个时候,董某就和小颖好上了,超市的工作人员都知道,她感觉到了,也发现了一些他们之间不正常的事。

8月29日,她和董某从下午4点多钟开始一直吵架,就是因为董某和小颖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欺骗她,说和小颖没有什么关系。下午她给孩子做完饭吃了之后,大概6点多钟她喝了半瓶葡萄酒,两人吵架到8点左右,她就准备去超市,从家里出来,她在楼下看见董某在她身后跟着,她以为董某跟她去超市,但董某没有跟她去,她就心想去看一下小颖在不在店里。

她准备去超市,一直走到步行街,她还没有走到小颖店门口时,就远远看见董某在小颖店前面的人行道路上,她想董某肯定是去了小颖店里,她转身就直接去了超市,从超市拿出她之前切冷冻食品的刀子,用超市一张宣传单包住,拿到手里走到步行街小颖店门口对面时,她心里一直纠结,来回在马路上徘徊,心想进去捅小颖的时候弄不过她怎么办,受伤了怎么办,这样在路上徘徊了一个多小时左右。

大约在晚上9点时,她右手拿刀直接去了小颖的店里,当时小颖正用手机和谁打电话,小颖看到她之后就跑到里面一个小房间去了,她进去用刀直接就从小颖的身上捅了几刀,第一刀就捅到小颖的肚子上了,后边就没有注意了。

捅了小颖几刀后,她当时也乱了,用刀子就乱捅,小颖和她就对打了,小颖从小房子里面跑出来,在店里面她追上小颖,当时小颖背对她的,她用刀从小颖背部捅了两刀,这时她老公不知从什么地方过来,把她拉住了,把刀子也夺走了,小颖就倒地了,她就离开了现场,直接跑回她的住所了。

回家后她换了一身衣服,洗了澡,就在家里面,后来就被抓了。小颖和她老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她家庭不和,她就是想吓唬一下小颖,没想着杀小颖,但手里又没有轻重,就捅了小颖。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雅因为被害人与她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泄愤而持刀捅刺被害人,不计后果,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并且小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小雅平时表现较好,是初犯。小雅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被害人亲属已对小雅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小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此,可以考虑对小雅适当从轻处罚。除小雅自己辩称外,无任何事实证据能够佐证,小雅确实已准备去投案,不能视为自动投案,所以小雅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不构成自首。但小雅到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对小雅适当从轻处罚。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