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磁县法院、人民法院报

丈 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 有人可能会认为他们是夫妻,这是他们自己的事,不可能是犯罪! 究竟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 近日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婚内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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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

丈夫强奸妻子?主审法官张培娥表示其从未审理过这样的强奸案子,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主审法官张培娥详细地审阅了卷宗,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该案不同于普通的强奸案子,考虑到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年龄尚小,如何把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也是审理该案时需要考虑的。主审法官张培娥通过询问被害人王某,得知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人赵某长期酒后的家暴行为,两人婚姻已无持续可能,但被害人王某表示,二人毕竟曾为夫妻,并育有两个子女,也为两个子女着想,其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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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该案中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通过庭审,被告人赵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犯罪,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告人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属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当时喝了点酒,也没意识到这是犯罪,通过张法官的释法明理,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一定改过自新”。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服判,表示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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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官总结两种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权利和利益区分保护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这种区分究竟是一种纯理论分析,还是会对司法实践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本雄接受采访时表示,“婚内强奸”顾名思议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通常认为,两性相吸引,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生理基础,而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也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的纽带,合法的婚姻关系的成立,意味着对夫妻之间性生活权利的肯定。夫或妻互有要求进行性生活的正当权利,也同时有配合对方进行性行为的义务。但我国刑法并未排除以妻子作为对象的强奸罪,即强奸罪的主体包括丈夫。

孙本雄介绍说,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婚内强奸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情形大多发生在男女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基于某种协议而分居期间,男子强行与女方性交的行为。主要原因在于上述期间内已显示出男女双方欠缺维持婚姻关系和保持性关系的合意,并明显地证明了女性的性意向,这为认定婚内强奸提供了证据。本案中赵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性交,违背了王某的意志,将其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

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

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

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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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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