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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陆火 方子敬

出品|塔子山评说

深圳男子罗思明的刑事遭遇,堪称司法机关坚守“底线”的“标杆性典型案例”:

2019年10月,深圳警方以涉嫌诈骗罪,抓捕罗思明等人;

2020年7月,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罗思明不予起诉。

2023年8月,深圳警方再次抓捕罗思明,这一次,罗思明涉嫌的罪名除了诈骗罪,还有抢劫罪;

2026年8月,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直接宣告罗思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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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了又放,放了又抓,再抓再放。

很多刑案当事人苦苦追求的“无罪”,在罗思明身上显得不是太难。这或许是他的“幸运”,又或许是特区法治的“先进”。

而在陈岳等一众案件被害人看来,长达40页的一审“无罪”判决书中,他们只看到四个字:

枉法裁判。

01 诈骗

这是一桩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诈骗案。

其曲折漫长的司法流程,曾引发澎湃新闻、封面新闻等诸多机构媒体关注。

根据媒体报道,2019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现罗思明团伙涉嫌敲诈勒索、虚假诉讼、诈骗的犯罪线索。

然而,警方的侦查并不顺利。2020年7月,宝安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罗思明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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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并未就此放弃。2023年8月,罗思明再次因涉嫌诈骗罪被抓捕归案;次年,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2月至2017年期间,罗思明多次以高利放款为名,骗取陈武、陈岳等7名被害人钱财。

其具体诈骗模式为:罗思明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书面约定低利率借款,而实际上,罗思明利用被害人急需贷款心理,口头要求被害人以更高利率向其支付借款利息。

在放款同时,被害人还需按照罗思明的要求通过现金支付砍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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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每月还款日,罗思明要求被害人通过现金或向第三方账户转账的方式归还利息。在被害人无法继续归还高额利息或本金时,罗思明便立即以借款合同上的出借人名义到法院起诉被害人。

在诉讼过程中,罗思明隐瞒被害人已通过现金以及向第三人账户转账的方式如期归还高额利息或本金的事实,请求判处被害人继续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最终法院判处被害人败诉。

判决生效后,罗思明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划扣被害人资产、司法拍卖被害人房产的方式,继续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公诉机关指出,罗思明等人通过上述方法,共骗取陈岳、陈武、卢某青、张某钊、莫某某、卢某、曾某威等7人钱财合计2903万余元。

02 抢劫

办理罗思明涉嫌诈骗案件过程中,深圳警方还从举报线索中发现:

1997年,深圳一名歌舞厅“坐台女”遭人抢劫、殴打;罗思明正是当年抢劫案中被遗漏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9月8日晚上22时许,罗思明、林泽隆(已判决)、罗洪亮(另案处理)、“阿军”、“强仔”(具体身份不详)等人在案涉歌舞厅听歌时,叫来被害人陈晓(化名)“坐台”。

罗思明、“阿军”等人将陈晓拉入包房内殴打,并抢走一条价值1500元的金项链。

次日凌晨,罗思明等人将陈晓先后带到一家酒店房内、一出租屋内,抢走陈晓一张银行卡,并拳打脚踢、逼问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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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密码后,罗思明驾车带人去银行柜员机提款,因密码错误被吞卡;

罗思明等人随即返回出租屋,继续持刀威胁陈晓。

天亮后,罗洪亮将陈晓送回家,同时逼迫陈晓给了2000元现金。

陈晓报警后,林泽隆被抓,罗洪亮则根据罗思明的指示潜逃。

2025年8月,澎湃新闻以《隐匿在绰号“阿辉”背后的抢劫案主犯,28年后现形》为题,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报道。

澎湃新闻报道指出,当年警方立案后,主犯“阿辉”一直未落网;这起涉及团伙抢劫、殴打、疑似性侵的恶性案件,最终只追究了两名从犯的抢劫责任。

直到多年后,警方经侦查发现,当年抢劫案的主犯“阿辉”,与他们一直在追查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罗思明,是同一个人。

03 无罪

刑事案件,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无罪有多难?

数据显示,全国法院无罪判决率长期维持在万分之几的水平;也就是说,每一万件刑事案件中,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仅有寥寥数件。

2026年8月3日,被指控抢劫、诈骗两宗罪的罗思明,成为了这个万里挑一的“幸运儿”。

宝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罗思明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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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法院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罗思明等人存在以非法占有为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同时,该法院还称,公诉机关指控罗思明犯抢劫罪,已超过追诉期限。

宝安区法院指出,罗思明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虽然部分借款合同中的利率,与实际约定的不一致,但被害人对相关事项均清晰明知。

同时,针对罗思明在民事诉讼中刻意否认被害人曾部分还款的指控,宝安区法院说:

罗思明确实存在这样的行为,他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但这些被罗思明起诉的被害人,在法庭上对还款情况进行了辩论;

罗思明在民事诉讼中,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属于虚假陈述,不属于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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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这一份无罪判决书,其判决逻辑直接而粗暴:

罗思明在从事放贷时,制作阴阳合同,隐瞒被害人还款事实发起民事诉讼并获取更高额的债务,这些事都是真的,但这不是犯罪。

04 抗诉

罗思明这样的放贷行为,让无数被害人倾家荡产,甚至锒铛入狱。

根据媒体报道,在深圳做二手车生意的陈岳、陈武两兄弟,向罗思明借了850万元,最后被要求归还本息合计2400万元。

因无力偿还,陈岳、陈武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

陈岳说,对于真实的借款,他从来都不赖帐;但罗思明刻意隐瞒他已经部分还款的事实,通过民事诉讼将债务垒高至2400万元,并最终致使他因“拒执罪”入狱。

“罗思明被判无罪,受到了宝安区法院的严密保护。”陈岳不能理解,如此明显的“套路贷”犯罪,竟然能逃脱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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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陈岳不能理解,负责公诉的宝安区检察院同样不能理解。

无罪判决作出十天后,2026年8月14日,宝安区检察院向深圳中院提出抗诉,坚决要求追究罗思明刑事责任。

宝安区检察院指出,罗思明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收取砍头息、隐匿还款证据、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的行为,符合“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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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针对宝安区法院“罗思明犯抢劫罪超过追诉期限”的认定,宝安区检察院指出:

相关证据足以证实罗思明实施了抢劫行为,该案案发于1997年9月8日,追诉时效为15年;

期间,罗思明于2012年实施了套路贷诈骗犯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因此该案仍在追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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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罗思明构成诈骗罪、抢劫罪。”宝安区检察院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罗思明“无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该案后续进展如何,笔者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