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张某某构成盗窃罪而非贷款诈骗罪,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其一,贷款授信额度属于借款人的财产,而非金融机构的财产。 法院明确指出,贷款授信额度是金融机构为借款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信用贷款限额。在授信额度内,借款人不需金融机构再次审批即可直接获取贷款,已经享有贷款的所有权。因此,贷款APP中的授信额度应认定为借款人的财产,而非金融机构的财产。若被他人盗刷,需由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承担还款责任,金融机构不承担损失。本案中,张某某套取的是被害人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个人财产权,而非金融机构的财产,属于盗窃行为而非贷款诈骗行为。
其二,被害人未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产,不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核心特征。 法院进一步从犯罪手段上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诈骗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属于交付型财产犯罪;盗窃则是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基于被害人对财物的主动处分。本案中,无论张某某直接利用已绑定的账号密码套现,还是编造“利息返还”理由骗取被害人手机后操作套现,被害人均未主动交付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张某某秘密窃取,故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其三,骗取手机交付的手段行为不改变整体行为的盗窃性质。 针对张某某编造“帮助申请利息返还”为由、骗取被害人将手机交付其操作的情节,法院认为该欺骗行为仅是为了获取操作手机的便利条件,被害人并未主动处分授信额度内的财产。该手段行为服务于最终的秘密窃取行为,不改变整个行为的盗窃性质。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2024)闽02刑终258号刑事判决书
2.罪名:盗窃罪、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长期处于负债状况,且本人没有固定收入及相关资产,在自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自2022年6月以来,利用自己手机之前已绑定的被害人在某消费金融APP的账号、密码,或者以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申请之前办理贷款的利息返回为由,再次约见被害人,骗被害人将手机交付给其,操作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在菜消费金融APP的账号、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将账户内的消费贷款额度盗刷至某电子公司等商户,将盗刷贷款金额予以套现,并设置分期付款。
盗刷贷款金额用于归还旧债、日常开销等。事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向上述盗刷账户归还了部分分期款,至案发,仍有大量会款未归还。被告人张某某累计盗刷金额776809.8元。
【案件焦点】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帮助他人贷款所获取的贷款APP账号密码,未经他人同意私自盗刷套现他人贷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776809.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利用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而使用自己手机绑定被害人在某消费金融APP的账号、密码,或者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申请之前办理贷款的利息返还为由,再次约见被害人,骗被害人将手机交付给其操作等方式,将被害人账户内的贷款额度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刷、套现用于个人使用,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盗刷他人贷款APP授信额度行为的定性典型案例,对厘清盗窃罪与贷款诈骗罪的边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贷款授信额度的财产归属是定性的核心。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明确了贷款授信额度的法律属性——它属于借款人的财产权益,而非金融机构的资金。贷款一旦获批进入授信额度,借款人即可自主支配,金融机构无需再行审批。因此,盗刷他人授信额度内的贷款,相当于盗刷他人“钱包”里的钱,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而非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该罪侵害的是金融机构的财产和信贷管理秩序)。
其二,盗窃与诈骗的界分在于“是否基于错误认识的主动处分”。 本案二审裁定再次确认了盗窃与诈骗的区分标准: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产;盗窃罪则是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志秘密转移财产。在本案中,即便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谎称办理利息返还)获取手机操作机会,但被害人始终未对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作出任何“交付”或“处分”行为,资金系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出。因此,欺骗手段仅是盗窃行为的辅助手段,整体定性仍为盗窃罪。
其三,贷款APP账号密码的保管风险。 本案对大众的一个警示在于:贷款APP的账号、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是个人财产安全的“钥匙”。将手机交给他人操作,或在他人手机上登录自己的贷款APP,意味着将“钥匙”交给了他人,存在被盗刷的巨大风险。被害人基于信任将手机交付张某某操作,是张某某得以顺利套现的重要条件。
其四,合规启示与风险防范。 对于金融消费者,应妥善保管贷款APP的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避免在他人手机上登录个人金融账户;需要他人协助操作时,应当全程在场监督,防止账户信息被他人获取;定期检查贷款账户的交易明细,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联系金融机构冻结账户并及时报警。对于法律从业者,代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关注:行为人获取账号密码的方式是合法授权还是非法获取;资金转出是否经过被害人的有效授权或知情;被害人对资金转移的认知程度等,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盗窃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定性判断。本案中张某某因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而合法获取账号密码,后未经授权盗刷套现,被认定为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教训极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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