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还有一天就将过56岁生日的秦某,因家庭和工作琐事与儿子发生争吵。其间,秦某殴打儿子,并用一把小刀将儿子刺成重伤二级。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案发后,秦某获得儿子谅解,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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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秦某生于1970年,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4日中午,秦某因工作、家庭琐事,在东莞一出租房内与儿子发生争吵。秦某见儿子砸家里东西,遂殴打儿子,还用一把手术刀刺伤儿子右胸部,后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秦某爱人拨打120电话求救,并将秦某儿子送往医院治疗。事发第二天,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内将秦某抓获归案。案发后,秦某的儿子对秦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解释,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秦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秦某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前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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