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处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4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在对工业园区企业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一废旧厂院院内露天存放有大量白色塑料吨包,且该院内烟囱正在冒烟,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随即进入该院落,在院落西北的空地上发现34个吨包,内有黑色粘稠状物质,味道刺鼻,经PH试纸检测数值为1,为强酸性,现场询问操作工人,该企业经营范围为基础油、润滑油、润滑脂加工销售、储存。吨包内物质为酸洗基础油产生的酸洗油渣(2020年8月7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油渣废物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企业产生的油渣废物含废酸、废矿物油均属于危险废物)。2020年8月5日,由于该企业私自将存放黑色油渣废物的白色吨包袋全部装载到运输车辆内,为保全现场证据,防止现场物品非法转移,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工业园区分局对该车辆进行封存控制。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企业手续材料,当事人只能提供出环评批复手续。经现场勘察,该企业生产运营现状与环评批复内容严重不符。
后经调查询问,该企业当事人称原料分别来自山东滨州、河北等地,但无法提供原料货物发票、产品货物发票,具体销售地方不详。为此,市生态环境局与濮阳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通过园区公安分局调查,该企业2020年4月10号至7月21购买硫酸约700吨,按照工艺理论及物料守恒原理,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产生的废酸及酸洗油渣、含油白土应不少于700吨,但现场仅发现废油渣约32.76吨左右,且该企业生产至今也没有通过有资质处置单位进行过委托处置,存在危险废物去向不明的嫌疑,不排除该公司非法处置、倾倒的可能。
在询问过程中,该企业负责人无意间透露出濮阳市与山省莘县交界处有一家同种类型的企业。2020年12月3日,经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排查,在山东莘县古云镇与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交界处,发现莘县某公司存在非法酸洗油,经濮阳市自然资源部门现场勘验,该公司厂区位于山东省莘县,执法人员现场将相关案情通报莘县环保部门,现该厂已被拆除。
在该案办理期间,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还涉嫌向太原古交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但由于危险废物去向、环境损害具体发生地不明,就环保部门的职责权限来说,给进一步调查带来很大困难。2020年12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克服重重困难,通过大数据筛查找寻到涉案运输车辆,经询问相关人员,承认该企业将酸洗油渣运送至大同市云冈区荣华皂村,且有运输货款转账记录可以证实。
2021年7月23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致函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通报该案案情。
2021年8月18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太原古交市警方通报该案案情。
2021年11月22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该案案卷材料移送濮阳市公安局。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环评批复内容,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建设生产,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酸、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项目评估的实际建设投资额的百分之五处罚,对该企业处111713.35元罚款。目前,该行政处罚已结案。
启示意义
环境污染类案件,往往具有行业特色、典型特征和规律。通过梳理同类型环境污染案件,提炼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经验做法,结合工作重点,举一反三,寻找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在本案中,通过询问,发现与山西、山东交界处的同类型企业,重点锁定,及时向兄弟省市通报案情,起到了跨区域联防联控的良好效果,体现了大环保的根本宗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切实履行环境执法职能,充分利用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筛查等综合手段,深挖线索,充实证据,使环境污染犯罪份子在事实面前无话可说,遏制了当前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
在办案执法环节,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强化刑事案件及早预防、及早发现、及时移交,确保生态环境“最严密的法治”依法有效实施,树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形象。
来源:濮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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