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21〕13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解决外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继续缴费问题的请示》(粤人社报〔2021〕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外籍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上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三)在每个参保地的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累计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上述外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延长缴费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三、国家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调整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请你厅按上述精神,妥善做好外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有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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