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播性病的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威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查出患有艾滋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日便告知了杨某某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杨某某却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告知于不顾。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先后三次从事卖淫活动。于2021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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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自己患艾滋病而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