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新《证券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对于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华商基金一直积极响应号召,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推出了一系列投资者教育保护活动,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为配合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实施和常态化开展,特推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知多少”为主题的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华商基金希望通过形式多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帮助广大投资者了解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普及维权诉讼相关知识,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保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加民事赔偿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即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乃至整个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案件可以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发布权利登记公告:

一是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是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符合代表人条件的拟任代表人;

三是原告能够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在上述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投保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投保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一是有关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等;

二是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

三是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

四是投保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程序。

二、如何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对于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五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投保机构经过预研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可以启动重大案件评估机制。根据国家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具体案件情况、社会舆情、投资者需求以及相关部门建议等,经内部决策程序,自主研究决定参加相关案件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在法院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名单中的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这种“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另外,还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北京证券业协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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