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和乙是好朋友,乙因家中急事向甲提出借款5万,甲出于信任则通过支付宝向乙转账5万,甲碍于情面没有让乙打欠条。事后甲向乙主张5万借款,而乙则反驳说这5万是甲偿还之前欠乙的5万。乙背信弃义、道德败坏。那么在甲没有欠条的情况下,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观点:

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并非借款,其承担的不仅仅是抗辩的具体化义务,还负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相当于被告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对于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则基于原告已经提交了初步的证据,一般应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

总结:

亲戚、朋友、同学之间相互借钱的现象时有发生,基于对相互关系的信任或者碍于情面,出借人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而是仅保留转凭证、聊天记录等。为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还是需要留存借款合同等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对于借款行为已经发生,但缺少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时,出借人应及时和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关材料,以便于发生纠纷时以此主张还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