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位温州市的网友咨询,自己的独生子女证找不到了,如何领独生子女奖励。
鹿城区卫健局回复:
根据《鹿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更好地体现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鹿城区户籍;
(二)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生育;
(三)夫妇只生育两个女儿且在45周岁内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或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款第(三)项所称的子女包括送养、寄养、离婚判决随前配偶、合法收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
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只生育两个女儿或一个男孩或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按年发放,直至本人死亡;
(二)对只生育一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按年发放,直至本人死亡。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本办法生效后奖励扶助对象的实际年龄为起点。
符合本办法规定应予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当在本人年满60周岁当年的2月底之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若独生子女证丢失,在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奖励扶助鹿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时,可直接告知工作人员,街镇工作人员会在审核无误后出具生育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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