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起诉讼反被训诫?真相是这样……
主要案情
11月29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案件中,一名当事人因使用虚假居民身份信息提起诉讼被法庭训诫。
原告安某红与“安某利”系重复户籍,在原户籍已被注销的情况下,其使用虚假居民身份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原告应当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进行诉讼活动。安某使用虚假居民身份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该行为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
裁判结果
濮阳中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之规定,对安某进行训诫。安某当庭写下悔过书,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做诚信、守法公民,并表示要将失效的居民身份证交回户籍部门进行销毁。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举证需遵法,虚假陈述被训诫。司法的尊严与权威需要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维护,对于诉讼过程中的提供虚假证据以及虚假陈述行为,法院将依法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予以惩戒,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濮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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