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今年7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川渝两地的又一协同立法项目成果。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管理、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污染防治、绿色发展、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9个章节共107项条款。作为川渝两地又一协同立法项目,针对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庆以出台法规性决定的形式与四川制定条例的形式进行协同。

嘉陵江流经三省一市,是长江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沿岸砂石资源丰富,《条例》将河砂开采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条例》明确,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从事采砂活动。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条例》指出,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循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堆场、加工场,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并负责限期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条例》要求,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联合开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交通运输、河道采砂等行政执法。

此外,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嘉陵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