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一审量刑明显偏重,希望二审法院能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宋某某(1983年出生,内蒙古人)在河北省霸州市务工期间,认识了当地人强子(化名),两人关系很好。2021年1月16日,宋某某与强子共同在霸州市某饭店吃饭,期间因强子前一晚吃饭时调戏宋某某妻子之事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被其他人拉开。强子出饭店拿了一把砍刀返回,说要砍死宋某某,旁人将刀夺下。强子和宋某某在饭店外又吵打起来。就在宋某某猫着腰从其他人手里夺刀时,强子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朝宋某某冲来,结果不知道怎么回事,刀就伤到了强子的脖子,强子不幸死亡。案发后,宋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投案。
【叶律说法】
本案是一起由琐事引发的打架斗殴纠纷,强子在斗殴过程中不幸死亡,令人遗憾。
宋某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宋某某刺中强子后,积极施救,说明他不希望看到强子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剥夺强子生命的犯罪目的,没有杀人的犯罪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宋某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宋某某因妻子被调戏与宋某某发生矛盾,案发时双方争吵斗殴,这种互殴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宋某某的行为的目的不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不具有正当性,不构成正当防卫。
宋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相互斗殴的过程中,双方都有非法损害对方身体健康的犯罪目的,但是死亡结果的发生超过了当事人的预料,因此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宋某某打电话报警,等待民警,构成自首。被害人强子对冲突的起因及升级均有一定过。
因此,宋某某要被从轻处罚,要被判处十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因此本案被害人家属不能主张高额的死亡赔偿金,可以要求凶手及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2021年7月,廊坊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家属39982元。一审宣判后,宋某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冲动是魔鬼,遇事一定要冷静,避免酿成无法挽回的结果。
关注@叶帅浩律师,带你看尽世间百态,学习法律知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