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父亲病危,公司不予批事假,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做出了一致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安徽的小红(化名)入职某家居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4月,她与公司再次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31日,小红因父亲病危,向公司请假至2019年11月3日,公司批准。

11月5日,小红再次请假至11月10日,公司这一次未予批准。

11月7日,公司人事通过微信催促小红返岗:“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第二天,公司再次向小红发送通知,要求她回到公司完善履行请假手续。

11月9日,小红的父亲离世,她再未回公司上班。

此后,小红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910元。

小红表示,自己不存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行为,她第一次请假已在“钉钉”上获得批准,后来因其父病危再次请假,也按照公司的规定在“钉钉”上履行了请假手续,然而公司迟迟不予审批通过。

她认为,在自己的父亲离世之际,公司故意不审核请假流程,属于变相辞退自己

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认为,该家居公司在明知小红父亲病重的情况下,发出通知要求其返回工作岗位完善请假手续,且11月9日小红父亲过世,此时,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对员工的苛求。

故小红仲裁时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判决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910元。

该家居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公司已经批准了小红的第一次请假,未批准其第二次请假,是因为其长时间不到岗侵害了公司的经营利益,公司不同意第二次请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公司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

高院再审认为,小红因父亲病危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理由正当,且已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出了请假申请。

公司强调经营利润,在员工直系亲属病危时,对员工的请假申请不予批准,并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符,有悖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免责声明:文章来源于工人日报,人力吐槽君整理编辑。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人力吐槽君”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