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刑诉〔2021〕236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路**排**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11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同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至2021年4月底,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娱乐城营销经理的身份,在安排陪侍女坐台过程中,介绍任某某、赵某某、候某某、孔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等陪侍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梁某某从中抽取嫖资获利至少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司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孔某某、候某某、任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介绍多人卖淫,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娜

2021年10月20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