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我市秦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案件,构成犯罪,被提起公诉...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卫滨检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03196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新乡市卫滨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21年3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2021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赵增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侯某某(已判决)组织卖淫女汪某某(卖淫时未成年)、张某某、葛某某、梁某某、唐某某等人,在新乡市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等市区多家宾馆内实施卖淫活动。
网络配图
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侯某某负责从陈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已判决)等人处获取嫖客信息,被告人秦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被告人秦某某和侯某某、王某某(已判决)等人驾驶汽车接送卖淫女,并要求卖淫女必须使用其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收取嫖资和路费。侯某某按照45%向陈某某发送嫖资,卖淫女获取嫖资的40%,侯某某、被告人秦某某获取嫖资的15%。经统计,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侯某某组织卖淫女卖淫650次,获得嫖资共372389元,扣除陈某某、卖淫女等人的提成后,共同非法获利55858元。
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同案犯侯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含有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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