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比如1998年深圳市某信用社主任邓宝驹贪污2.3亿,却只被判处15年。为什么不能判他死刑立即执行呢?因为他只是农村信用社主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无法构成贪污罪,只能以职务侵占对其定罪,而该罪的最高刑期就是15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确实是保护了邓宝驹,因为如果没有刑法,完全可以枪毙他。1998年,2.3亿就是一个天文数字。但是,犯罪者只能按照法律进行审判。我们今天要讲的是一个男子发现电动车被偷后追赶小偷引发的案件,最终两小偷死亡,自己锒铛入狱。

王大宝(本文姓名皆为化名)出生于1987年,他和媳妇刘小美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的一个镇上开烧烤店。他的烧烤店经常经营到凌晨,都是为了赚钱不容易。2018年7月31日凌晨12点多,两个惯偷锁定了烧烤店门口的一辆崭新的红色电动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辆电动车是王大宝花了5500元刚买的,当天并没有上锁,这两个小偷在一分钟之内就将车骑走了。当天生意不错,一个小时后,王大宝才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了。不过,因为是新车,价格也高,车上装了定位系统。

用手机查看后,王大宝发现电动车离自己并不远,它正在距离自己几公里的路上移动。于是他赶紧给刘小美打了一个招呼,拿起自己的小货车钥匙,发动车辆,按照导航的路线开始追赶。两个小偷并不知情,王大宝在一个乡村道路上追赶上了周某和刘某。周某骑着王大宝的电动车,而刘某骑着偷来的摩托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王大宝追赶过程中,周某和刘某感觉到了异样,因为这个小货车的行车轨迹很不一样。周某赶紧停车,将电动车抛弃,他坐上了刘某的摩托车,两人准备逃跑。王大宝看到这个情况,很着急,他想将这两人抓住。

于是,王大宝加大车速,撞向了摩托车,虽然摩托车尾部被撞坏,但是小货车并未减速和刹车,强大的撞击力导致周某和刘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系胸腹部多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刘某系多发内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大宝被抽血检查,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60mg/100ml,为酒后驾驶机动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王大宝一看出大事了,他赶紧拨打了120和110,等待警察前来处理。随后,王大宝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通过警察查询,周某和刘某均有盗窃犯罪前科,目前正在通缉之中。

丈夫住进看守所,刘小美将烧烤店盘了出去,凑了25万元赔偿给周某和刘某的家属,每家各获得12.5万元。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认定,王大宝酒后驾车故意伤害周某和刘某的身体,导致两人死亡,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本案案发原因系两被害人盗窃王大宝的电动车引发,认定两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王大宝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判处王大宝有期徒刑10年。

对此判决,很多网友都觉得判得太重了。比如,网友“珍惜缘分”说:以后东西被偷也不用去追了,什么风气呀,小偷有理了。而网友“A峰行天下”也有同感:车主真冤。网友“蓝天白云”表示:判得太重了,以后小偷更胆大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其实,就本案而言,王大宝的错误之处并不在于追赶两个小偷,而是故意将小偷撞倒也未尝不可,故意不减速和刹车才是导致命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小偷固然可恨,但是只有法院审判才能对其定罪量刑,并且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普通财物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难道对盗窃犯就不能正当防卫吗?所谓正当防卫,有一个基本的条件,那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在周某和刘某已经将所盗窃的电动车抛弃的情况下,盗窃行为本身早已结束或者说两人已经放弃,王大宝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但是个人却不能随意向不法施加影响。有一个经典的案例:一个漂亮的女子盗窃被男主人抓住,男主人“不”将她移交给公安部门,却以报警相威胁要求与女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最终女子无奈答应却事后报警。

就盗窃而言,女子确实属于犯罪者,但是其人身权利依然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男主人以威胁的方式侵犯她,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依法应当判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而漂亮女性入室盗窃的物品价值不大,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结果很意外:一人报警,两人入狱。

总之,罪犯虽然可恶,但是法律依然在保护他们,谁都没有权利以违法犯罪的行为侵犯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