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委托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行使部分林业行政执法权情况的公示
为贯彻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省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到位后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局直单位的职能作用,经研究,现就湖北省林业局委托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行使部分林业行政执法权情况公示如下:
一、委托事项
1、根据《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国有林场同意,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采集、狩猎、放牧、樵采、采矿等活动的,或超出指定地点、范围从事上述活动的,国有林场有权制止。造成森林、林木资源破坏的,由所在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将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范围内“对破坏森林、林木资源的处罚”委托给受委托组织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实施。
2、根据《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国有林场采伐森林、林木,必须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制度。省属国有林场年度森林采伐量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限额指标直接分配。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将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范围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给受委托组织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实施。
二、委托权限
湖北省太子山国有林场管理局范围内“对破坏森林、林木资源的处罚”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三、委托期限
委托事项自2021年11月20日至2026年11月20日有效。
四、委托期间有关事项
1、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委托行政机关负责对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3、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4、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5、受委托组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委托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湖北省林业局
2021年11月19日
文件来源:湖北省林业局政府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