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凡是大新闻一般都会惜字如金,大部分描写方法就是写个结果了事。剩下的,自己去猜。

今天,笔者也给大家来个字少的大瓜,大家慢慢猜,大瓜现在剑指鹅厂,但……

大家直接看这条检察院的重要案件信息吧。

2021年4月1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斌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7月1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斌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最近,该案件一审已经出结果了,有兴趣的可以去了解一下,笔者只是八卦号,这种时事新闻就不参与了。

知识多一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

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综合考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