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驻马店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贩卖毒品罪吗?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驻马店市看守所地址:驻马店市嫘祖大道与驻淅线交叉口向西1公里路北。
导航:驻马店市警察公寓
驻马店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驻马店西站步行至高铁火车站乘坐36路公交车到金顶山路雪松大道路口站下车,转乘7路公交车到驻马店市监狱站下车路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驻马店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核心罪名,也是当前刑事犯罪中发案较多、涉及面较广、危害较大的一种犯罪形式,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呢?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共同实施前述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若犯罪一方是单位的,则关于自然人的规定不变,而单位则需要根据法律条文有无明文规定其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来确定。按照刑法的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时,应注意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
(一)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要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用、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用、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要正确认定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
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三)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
不同案件不能进行简单的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个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或者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有多个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款的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加以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驻马店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驻马店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驻马店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驻马店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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