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卢先堃(教授,瑞士日内瓦智库“多边主义之友小组”(FMG)创办人)
12月2日,WTO“服务国内规制联合声明倡议”(Joint Statement Initiative of Services Domestic Regulation)谈判在日内瓦正式签署协议,为深陷危机、阴霾密布的WTO带来些许亮色。距离WTO上次达成协议(2015年内罗毕第10届WTO部长级会议有关成果)已经过去6年之久,此次“服务国内规制”谈判成功结束自是可喜可贺。尤其是,该谈判于2017年12月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WTO第11届部长级会议(MC11)上发起,短短4年后即成功结束,与WTO其他一些久拖不决、二十年难以结束的谈判形成鲜明对比,实属难得。现对其内容和意义简析如下:
一、协议的内容
从成果文件《服务国内规制联合声明—服务国内规制参照文件》来看,该协议聚焦于与服务贸易有关的许可要求和程序、资质要求和程序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旨在促进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便利性。
在透明度方面,协议要求公布所有的许可要求及授权程序,建立服务提供方可进行咨询的适当机制,在公布相关法规时征询有关利益方的意见并予以考虑等。
在可预见性方面,要求就申请处理建立指示性的时间表,提供有关申请审理的进展,允许申请方改正申请材料中的微小错误或提供进一步信息,对拒绝的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允许重新申请,申请一旦批准即应立即生效等。
在便利性方面,要求申请只需经过一个主管机关,允许申请方随时提交申请,接受电子方式申请以及复件材料,申请费用应合理和透明,以公开透明方式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确保相关程序公正和充分并且不在男女之间形成歧视等。
二、协议的意义 (一)涵盖范围广
此谈判启动时有59个成员参加,之后不断增加,协议签署时已达67个(其中欧盟按27个成员统计),囊括了中国、美国和欧盟成员国在内的世界贸易贸易出口和进口排名的前9位(只有出口排名第8、进口排名第10的印度未参加),涵盖了全球服务贸易的90%。而且,谈判的结果将在“最惠国待遇”(MFN)的基础上适用,这意味着它将惠及WTO所有成员。此外,该协议未来将对其他感兴趣的成员持续开放,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参与方数量和全球服务服务涵盖比例。
但是,虽然协议专门就最不发达国家(LDCs)做了规定(第1节第11条“LDCs参与”),同时在该节第12条就“能力建设”做了专门规定,但占据全球人口总数12%的35个LDCs成员无一参加。而根据WTO相关数据,这些LDCs成员在全球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仅为0.72%,它们在相关规则上与其他成员进一步拉开差距,必然会对他们参与全球服务贸易形成进一步的不利影响。正如该谈判机构主席、哥斯达黎加常驻WTO副代表Jaime Coghi在多个场合表示,此协议通过参与方的实施,将有效提升这些成员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服务外资进入并带动国内相关服务业的发展,LDCs拒绝加入对其将会进一步弱化其在全球服务贸易中的地位。
为此,WTO总干事奥孔乔-伊维拉女士在WTO有关此协议的新闻发布会上呼吁该协议参与方继续与其他WTO成员接触,并鼓励其切实落实其中的技术援助,以吸引更多成员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加入。
(二)有效削减服务贸易的成本
目前,全球服务贸易蓬勃发展,目前已占全球贸易问题的一半左右。但是,根据WTO《2019年世界贸易报告》,服务贸易面临的成本是货物贸易的两倍之多,其中主要是由于管理规制差异、相关规制模糊以及繁琐的程序等造成。为此,“服务国内规制”谈判在启动时即聚焦相关内容,并达成了重要成果。
根据OECD和WTO联合研究显示,相关成员实施协议有关措施将带来一系列积极效果,包括:改善商业环境;降低贸易成本(全球每年1500亿美元),尤其是有利于金融、商业、通讯和交通等行业;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并为所有WTO成员带来广泛的收益。
(三)为WTO首次引入社会条款
协议第2节第22条“措施制定”(d)款专门规定,成员在制定与授权服务提供相关的措施时,必须确保“这些措施不在男性和女性之间形成歧视”。这是WTO协议中首次出现社会条款(social clauses),在当前WTO规则范围向贸易范畴之外延伸的背景下犹为引人注目。
例如,WTO目前正在进行谈判或正在酝酿的谈判有“贸易和妇女经济赋权”、“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等,电子商务谈判亦提及隐私保护等数据问题,等等。
(四)为诸边谈判带来了创新模式
“服务国内规制”巧妙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通过服务减让表规定各成员承诺的独特优势,将此项新协议的相关承诺由参与方自行纳入其减让表并予以实施,不选择以单独新协议的方式纳入WTO法律框架,从而避免了印度、南非等强烈反对任何诸边谈判的发展中成员利用“一致同意”原则予以否决。在参与此协议的67个成员中,已经有41个完成了减让表的修改工作,其他成员也将在明年第一季度陆续完成。
当然,这种方式只适用于“服务国内规制”,其他正在进行的电子商务、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中小微企业(MSMEs)等诸边谈判等难效仿,仍需寻找新的方法。例如,中国高度关注的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谈判由于涉及货物和服务,而货物贸易减让表只包括关税措施,因此有专家认为难以通过减让表修改的方式予以实施。有观点提出可设立《WTO协定》附件5,用于纳入“联合声明”倡议有关诸边协议,但相反观点认为这需要所有成员达成共识来修改《WTO协定》,从政治角度看这种共识很难达成。
三、中国积极参与有利于其自身利益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服务贸易大国,2020年服务出口位列全球第五(次于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进口总位列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但是,中国服务业的短板十分突出,一是服务贸易发展的产业基础还相对较弱,服务业在GDP增加值中的占比为54.5%,低于世界服务业在世界GDP增加值中的占比67%。二是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为14.64%,低于全球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24%的占比。三是服务业制度型开放相对不足。四是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提升缓慢。
中国从2017年“服务国内规制”诸边谈判启动时即积极参与,并推动谈判顺利完成。该协议对中国今后整体营商环境的改善和进一步吸引服务外资十分有利。中国商务部在此协议达成后的新闻稿表示:“中国坚持推动高水平开放,不断提高国内监管透明度,简化行政程序,改善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除“服务国内规制”外,中国还积极参与了所有其他WTO诸边谈判,并在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塑料污染与环境可持续塑料贸易等诸边谈判中发挥了引领作用。目前,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进展顺利,有关参与方已表示将在2022年正式结束谈判。塑料污染与环境可持续塑料贸易亦吸引了66个成员参与,包括斐济等LDCs成员。在WTO多边谈判因各种政治问题短期内难有起色的情况下,中国应务实参与和引领其他诸边谈判尽早达成结果。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a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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