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诉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丝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自 1993 年起,天丝公司即在中国陆续申请注册涉案“RedBull 红牛”等系列 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中外合资公司红牛公司于 1995 年核准登记注册,天丝公司系出资方之一。自 1996 年起,红牛公司和天丝公司签订多份《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约定天丝公司同意将“RedBull 红牛”等商标许可给红牛公司独家使用 , 许 可期限至 2016 年 10 月 6 日,还约定了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合同签订后, 红牛公司向天丝公司支付了商标使用许可费。使用涉案商标期间,红牛公司针对 红牛系列商标进行了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并且取得了高额的销售收入。据此, 红牛公司基于合资合同中“天丝医药公司提供红牛饮料公司的产品配方、商标等” 的约定系对商标所有权归其所有的约定、其对红牛系列商标广告宣传的巨大投入 和品牌价值的贡献,以及民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红牛系 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并判令天丝公司向其支付广告宣传费用 37 亿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 合资合同的约定是否系对商标所有权归属的约定;2. 红牛公司能否依据广 告宣传的投入获得所有者权益。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天丝公司拥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多年,且之后双方签订多份商 标许可合同,并在将近二十余年中依约履行了合同。在合资合同中,根据对合同 条款的解释,所谓“提供商标”并不是对所有权进行的约定,而仅是对商标专用 权的许可使用。因涉案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状态是明确的 , 均归属于天丝公司所有 , 故红牛公司依据广告宣传的投入而认为其取得了商标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关于 广告宣传费用,红牛公司并未与天丝公司就涉案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的分担进行 过约定,被许可方为了赢得市场占有率,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市场宣传。且在红牛公司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已经将相关广告宣传费用计入公司运营成本的情况下,其要求天丝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纠纷观察】
“红牛”作为著名的商标,为大众所熟知,而围绕这个商标却产生了众多纠纷。 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其中附着企业的商誉,优质的商标更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资产。 而经营和品牌商誉积累的过程需要大量的投入。红牛公司作为商标实际运营者, 在获得商标许可和使用的期间,为维护商标和提升品牌知名度作出了巨大投入和 贡献。与王老吉和加多宝商标案件类似,部分学术界与实务界人士由加多宝案件 开始审视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度的合理性,提出商标使用者的付出应当受到更多关 注。但商标被许可人获得商标授权许可后,使用商标获得市场认可,提高竞争优 势进而谋取利润,并在许可合同终止后停止使用商标,是商标许可制度的题中应 有之义,并不违背公平原则。商标所有权并不能适用“添附取得”,在商标权属 明确且在合同未约定商标所有权转让的情况下,红牛公司不能依据合同或广告投 入等获得商标所有权。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商业资源,通过获得许可授权而使用他人商标固然可以便 捷快速地建立品牌和口碑,但是在企业发展后期,商标所有权会越来越成为企业 发展的关键阻碍。从本案也可以看出,我国企业要谋求长远发展,必须建立、培 养和发展自主品牌,这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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