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市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高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常某甲的父亲常某乙在高平市**村**镇村口经营“**饸饹馆”饭店,常某甲在该饭店门口自主经营烧烤。2020年6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牛某甲、吴某某同郎某某、李某甲四人酒后到“**饸饹馆”饭店吃饭,遇到赵某甲和李某乙,六人便聚在一起吃饭喝酒,期间赵某甲和牛某甲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常某乙多次劝解要求双方离开。在劝解过程中,牛某甲、吴某某推搡常某乙,常某甲见状便将烧烤用的刀带在身上。20时20分许,牛某甲、吴某某到饭店内结账,因未结清烧烤费用,常某甲与吴某某发生争执,吴某某便将店内收款二维码拍在冷柜上,常某乙欲将牛某甲、吴某某推出饭店时与该二人发生打斗。其间,常某甲持刀先后朝牛某甲、吴某某背部各捅刺两刀,致其二人倒地。案发后,常某甲拨打了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常某乙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急救人员查体,牛某甲已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牛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从右肩胛部内侧刺入胸腔致右肺破裂,造成急性大出血死亡。吴某某左侧胸腔积血伴左肺萎缩30%以上(小于70%)为轻伤一级;吴某某刀刺伤出血致休克轻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匕首1把,衣服1件,裤子1条,鞋子1双,监控主机1台;

受案登记表、110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常某乙、李某乙、李某丙、郎某某、李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常某丙、毕某某证言;

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被告人常某甲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辨认现场、常某甲人身检查等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九红

检察官助理:赵娟娟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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