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1年12月,大兴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共同发起“兴律”普法服务团项目。首批“兴律”普法服务团成员选自2021年大兴区“我与民法典同行”主题演讲比赛中成绩突出的参赛律师。未来,“兴律”人将通过现场宣讲、制作普法微视频、编制普法案例文章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法治大兴建设添砖加瓦。

大家好,我是“兴律”普法服务团的任丽律师,来自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我们将秉持着负责、专业与严谨的态度,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将竭诚为大兴区的人民群众做好普法工作。

夫妻共度三十余年 财产全归儿子所有?

【案情简介】

2021年,北京市大兴区的老张头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就是因为这份遗嘱,引发了母亲与儿子之间的诉讼。遗嘱中这样写到:“由儿子小张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物由全部给小张继承。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儿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小张继承……”,老张太太表示不认可,明明是结婚之后夫妻俩一起置办房屋,一起努力生活才有的这些财产,怎么到头来自己什么都没有了?老张太太的儿子认为父母结婚37年,老张太太一直没有工资收入补贴家里,现在的积蓄本来就全部是父亲的。面对儿子如此言论,老张太太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处理结果】

1、住房产权的一半归老张太太所有,另一半归小张所得;

2、老张头名下存款的一半归老张太太,另一半归小张;

3、家中家用电器等物品一半归老张太太,另一半归小张。

【律师解读】

本案中,老张头遗嘱中所列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而且双方未就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因此这些财产应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遗嘱只能用来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部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他人所有财产,纵然在遗嘱中进行了约定,约定部分也应属于无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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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 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