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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者不能超过200个人的限制,是指现存投资者人数,还是指包括产品成立以来的累计投资者人数(包括已经全部赎回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全国人大官方网站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释义中对投资者数量的限制进行了解释: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对此需要说明的是,首先,这一规定与本法第五十条关于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意味着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属于非公开募集。其次,这一规定与证券法的规定是对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最后,这一规定与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也是一致的。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上述这些规定都表明,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发行证券、股票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属于非公开募集或非公开发行。"200人”上限,是非公开募集或私募发行有别于公开募集的一个数量标准。此条中所称的“200人”中的“人”泛指各类民事主体,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者。“累计” 针对的是作为特定对象的“合格投资者”,即无论是一次还是多次募集,也无论两次募集之间的时间间隔多久,只要“合格投资者”累计超过了 200 人,那么就不属于非公开募集。也就是说,任何投资者都在被累计之列。“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契约型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同样适用于公司型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司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意味着,以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超过200人。

以上规定没有明确说明已经赎回的投资是否还属于200人的行列,这也是大家的争议焦点。

总体而言,大部分人偏向于认为按现存的投资者人数计算,已赎回的投资者不能计算在内。有私募小伙伴咨询了中基协,得到的回复是:“存续期间以基金份额持有人计算。投资者信息每个季度更新一次,存续期间持续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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